2016年5月11日 星期
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

  微信网友@彩霞飞:我是咸宁人,在咸宁安家工作十几年了。我的妈妈住在赤壁,她这几天随一家旅行社的团出去旅游,旅游过程中被强制消费,还被限制人身自由,遭到辱骂。虽然是低价团,但也不能这么过分!而且去之前旅行社说不会强制团员购物的。妈妈高价买回来的东西还都是劣质水货。我们该怎么投诉、维权?

  海舟律师事务所黎琼楼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发生违反前两款规定情形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旅游者与旅游经营者发生纠纷,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双方协商;

  (二)向消费者协会、旅游投诉受理机构或者有关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三)根据与旅游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为维护游客的合法权益,国家旅游局于2015年10月25日发布提示《游客参与“不合理低价游”也将受到处理》提示,希望游客要坚决抵制“不合理低价游”,不得与经营者签订虚假合同。国家旅游局已开通了“我要投诉举报”平台和“12301”服务热线,鼓励游客举报和监督“不合理低价游”等行为。

  同时,各级旅游部门还会按标准依法对“不合理低价游”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处理:一是对旅行社的处罚处理;二是对旅行社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处理;三是对导游、领队的处罚处理;还有就是对购物场所及其经营者的处理。

  附:欺骗、强制购物8种行为

  1、旅行社未经旅游者书面同意,安排购物的;

  2、旅行社、导游领队对旅游者进行人身威胁、恐吓等行为强迫旅游者购物的;

  3、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属于非法营业或者未向社会公众开放的;

  4、旅行社、导游领队安排的购物场所销售商品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

  5、旅行社、导游领队明知或者应知安排的购物场所的经营者有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记录的;

  6、旅行社、导游领队收取购物场所经营者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7、购物场所经营者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导游领队及购物场所经营者通过安排购物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不合理低价”的五种行为:

  一是旅行社的旅游产品价格低于当地旅游部门或旅游行业协会公布的诚信旅游指导价30%以上的;

  二是组团社将业务委托给地接社履行,不向地接社支付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

  三是地接社接待不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支付的费用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旅游团队的;

  四是旅行社安排导游领队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要求导游领队垫付或者向导游领队收取费用的;

  五是法律、法规规定的旅行社损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的其他“不合理低价”行为。 (记者 杜培清)

2016年5月11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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