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网友@小晗:我是2013级的在校生,学校强制要求我们班学生交医保费,我们本来缴费了60元/年。后来学校要我们要我们补缴到120元/年,也就是还要把过去的2013年,2014年,2015年的医保补回来给学校。卖出去的东西涨价了还让顾客再补差价,有这个理吗?
咸宁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稽核局:这次医保费上涨是根据国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而来的,文件中明文规定:“2015年居民个人缴费在2014年人均不低于90元的基础上提高30元,达到人均不低于120元。地方各级人社部门要做好个人缴费征缴工作,宣传个人缴费义务,落实个人缴费责任,切实拓宽筹资渠道,改善筹资结构。”
2015年5月4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财政厅转发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做好2015年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11号文件)》(鄂人社发[2015]17号文件),文件规定:“2015年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提高到人均不低于120元。此次提标30元部分,由各地补征或在征收2016年居民个人缴费时一并征缴。”
2009年2月28日,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 ( 国办发〔2008〕 119 号), 结合我省实际,我省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了方便管理,有的学校会以学校为单位为入学新生一次性办理在校期间的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按办理时的缴费标准一次性缴纳全部学年的医疗保险费,而这些一次性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管理。高校学生按学制办理一次性参保缴费手续后,按规定的同期标准享受医疗保险待遇。如同期缴费政策和标准有调整的,应按调整后的缴费标准补缴医保费用。
所以,如果这位同学是2013级的四年制本科生,那么,按上面的文件规定,2013年、2014年的医保差额他是不用补缴的;他应该补缴的是2015年和2016年的医保差额,即60元/人×2年;如果这位同学是2013级五年制本科生,那么他应该补缴2015年、2016年、2017年三年的医保差额,即 60元/人×3年。其他同学以此类推。
(记者 杜培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