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3月25日 星期
中共曾尝试有偿征购地主土地

  解放战争时期和新中国成立初期,中共在农村的土地改革,主要是以阶级斗争方式进行的,地主土地被无偿没收分给农民。鲜为人知的是,抗战胜利后,中共曾设想以有偿征购地主土地的和平方式进行土地改革,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了初步尝试。

  《五四指示》明确土地有偿转移

  抗战胜利前夕,中共于1945年4月在延安召开七大,即考虑以新的土地政策来取代当时减租减息的过渡土地政策。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政治报告中提出,要在适当的时候,“采取适当方法,有步骤地达到耕者有其田”。当时,中共在政治上的基本方针和政策,是在战后与国民党联合执政。与这种方针政策相联系,中共七大实际上就已经考虑,在抗战胜利后以和平方式进行土地改革了。

  1946年5月4日,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土地问题的指示》(即《五四指示》),明确规定解决土地问题的方式,除了对大汉奸的土地外,一般不是无偿没收,而是要实现有偿转移。

  酝酿有偿征购地主土地

  中共有偿征购地主土地的设想,与中国民主同盟解决土地问题的主张是基本一致的。1946年5月3日,周恩来致电中共中央,反映“最近上海、南京、重庆等地接到许多封关于苏北清算斗争的信件,众口一词,提到过火”。来信者并非敌对我党分子,而是“多与我方原有好感”。周恩来建议“可否在苏北斗争方式择较温和办法,以便争取上层中产者阶级”。

  对周恩来的建议,中共中央给予了认真考虑。考虑的结果是,在解放区发行土地公债,有偿征购地主土地。1946年7月19日,中共中央将酝酿已久的有偿征购地主土地的政策向各中央局和中央分局征求意见。

  其具体方案包括:地主土地超过一定数额者,由政府发行土地债券,以法令征购之;地主可保留一定数额的土地,免于征购,地主每人所保留的土地可等于当地中农每人所有平均土地的两倍;政府发行土地公债,交付地主地价,分十年还本。公债基金,由获得土地的农民付出一部分,政府从财政收入中拨出一部分。农民应付之地价,分十年付清,特别贫苦之农民可分为二十年付清……

  陕甘宁边区试点很成功

  但是,当中共中央将这一设想向各解放区征求意见时,大多数解放区反应并不积极。鉴于这种情况,中共中央先将这种设想形成正式的政策,在陕甘宁边区的少数地方进行了试点。

  1946年12月13日,陕甘宁边区政府正式公布了《陕甘宁边区征购地主土地条例草案》,中共中央西北局和陕甘宁边区政府先后组织了三个工作团分赴绥德、庆阳、米脂进行有偿征购地主土地的试点。总的来看,试点是成功的。1947年1月31日,《人民日报》发表《陕甘宁庆阳县王家村取得试办土地公债经验》的报道称:“陕甘宁边区试办土地公债,已在庆阳县高迎区王家村试验中获得成功。”王家村一共征购了1900余亩地主土地,每亩地价为该地一年至一年半之收获量。在此之前,该乡尚有无地或少地农民457人,通过征购地主土地,这些农民每人得地五六亩,地主也每人保留了至少九亩土地。

  但是,当中共中央就有偿征购地主土地的政策再次征求意见,并准备将它在各解放区推广时,政治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随着国共和谈希望的最后破灭,中共的土地政策发生了变化。为最大限度地动员解放区的农民支持和参加解放战争,中共彻底否定和放弃了有偿征购地主土地的设想,而代之以激烈的、彻底的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的政策。

  (据《党史博览》)

2016年3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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