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镇强)昨悉,我市2016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出炉”,涉及地热资源保护、古民居保护和山体保护以及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
今年1月1日起,我市正式行使地方立法权。1月16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月23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七次主任会议通过了《咸宁市人大常委会2016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据了解,我市将坚持立法先行,加强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重点领域立法,发挥立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提高立法质量;坚持务实管用,更加注重法规的有效实施。
据悉,2016年度立法计划项目包括3件计划项目、2件预备项目,共5件。其中,计划项目包括《咸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2016年1月16日,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条例,市人大常委会已向省人大常委会报请批准)和《咸宁市地热资源保护条例》、《咸宁市古民居保护条例》(建议6月份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一审);预备项目包括《咸宁市山体保护条例》和《咸宁市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