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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户外广告招牌设置管理办法》规定: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电动翻版装置一般不超过4年,电子显示屏一般不超过6年。设置期满,设置人应当自行拆除,需要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于期满前3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06版:城市管理 上一版3 4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