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赵骥通讯员陈继井吴丹)因行车时未按交规向右行驶,最终酿成1死6伤的惨剧。昨日,记者从通山县法院获悉,该院近日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去年2月3日,被告人王某某在其舅舅家拜完年后,驾驶面包车载着妻子徐某某(孕妇)、母亲邹某某、兄王某志、弟王某安,以及两名侄子和自己的女儿共8人从通山县城往家中方向行驶,途经九宫山镇G106线1390KM+611M处路段时,因未靠路面右侧行驶,与对向行驶的车辆相撞,造成其妻子徐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其他6名亲属不同程度受伤的交通事故。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交通法规,致1人死亡6人受伤,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因本案受害对象的特殊性及被害人及其亲属均不要求被告人赔偿,且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故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