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12月3日 星期
公正,是司法鉴定的生命线
——记咸宁宗奕法医鉴定所法医余超刚二、三事

  余超刚,在咸宁市法医界是一个叫得响的名字。他长得英俊帅气,高高的个头,一身白大褂,看上去有几分儒雅书生气质,从硕大镜片中透出一双聪慧的目光,让人感觉到睿智和亲切。

  一个法医箱,一支签字笔,这就是余超刚日常法医工作的工具,每天与这些工具为伍,一干就是17年,先是公安兼职法医后转为社会职业法医。当法医是他的梦想,早在湖北科技学院学生时,就痴迷法医,一九九四年毕业分配到咸宁市中医院,一次偶然机会,他毫不犹豫转到法医岗位,踏上法医之路。凭着一股热爱和钻研的劲头在法医岗位上默默耕耘,静静坚守,17年共做出司法鉴定1.5万余件,无一错案。先后获得国家司法部“全国司法鉴定先进个人”和湖北省司法鉴定人协会“优秀司法鉴定人”等荣誉。

  一名医生,守护的是人们的身体健康,而一名法医,守护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余超刚用他手中的法医签字笔书写了世间的公平和正义。

  鉴定,莫让良心受到谴责——

  2013年9月21日,咸宁市咸安区马桥镇潜山村村民张某因土地征迁纠纷引发斗殴,三个年轻人用刀将张某刺伤,致张某胸部多处锐器伤。咸宁市公安局温泉分局委托咸宁宗奕法医鉴定所对其损伤程度进行评定。余超刚受理这个鉴定后,说情人纷至沓来,感到压力大,他深深地意识到这不是一般的鉴定案子,涉及到该地几个部门,有人带话许愿,只要鉴定不超过轻微伤可以给数千元感谢费。

  “案子关系越是复杂鉴定越是要认真”余超刚说,带着强烈的责任心,亲自到被鉴定人住院处湖北科技学院附属二医院进行了现场检验。当看到躺在病床上的张某痛苦表情时,心里一阵揪心,了解到张某年过半百,是一个老实巴交的农民,心地自然而地产生了一种同情心,良心告诉他“他是弱者,需要用法律伸张正义”余超刚清醒的认识到身上的责任。

  “许愿”与“责任”孰轻孰重在余超刚的心里十分清楚,伤重伤轻的等级后果在余超刚的心里也十分清楚,做人做事要讲良心在余超刚心里更清楚。

  他排除了干扰,顶住了压力,配合办案机关,及时出具了司法鉴定意见书。张某伤情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相关规定,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依据鉴定意见书认定伤害张某的三个年轻人行为构成了伤害罪,很快将他们三人绳之以法。

  余超刚在办案中感悟到,司法鉴定人在办案中要讲良心,良心就是对是非、善恶的正确认识,作为司法鉴定人这是最基本的要求。

  鉴定,莫让事实受到歪曲——

  随着车辆迅速增长,在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中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占一定的比例。余超刚做这一类鉴定非常认真,既要保护投保者人的利益又要保护保险人的利益,在这两者之间选择,那就是鉴定一定要做到客观和真实。

  2014年8月28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公司咸宁中心支公司委托咸宁宗奕法医鉴定所对因车祸致伤的朱某进行伤残程度鉴定。原来朱某已在某地鉴定机构做过九级伤残鉴定,中华联合省公司审查时,认为朱某伤残不够九级,被退回要求重新鉴定。余超刚刚接受到鉴定案子,朱某就亲自登门求情,请余超刚高抬贵手,许诺事后重谢,余超刚态度坚决“做鉴定讲公正是我们的天职,不听这一套”朱某吃了个闭门羹,还是不甘心,托熟人来说情,余超刚仍然不为所动。

  交通事故这类鉴定,有极少数人认为保险公司是强者,伤者是弱者,鉴定结论往往偏向伤者,失去司法鉴定本有的公正性。为了把鉴定案子办得扎实,经得起历史检查,余超刚投入大量精力,他把所有鉴定资料进行了认真审检,一摞材料一页一页地审,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最终拿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朱某损伤情况属实,主要损伤为右胫腓骨骨折,依据《道路交通事故损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结合省司法鉴定协会相关规定、不够九级伤残,属十级伤残。接到司法鉴定书后保险公司及时对朱某进行了赔付。

  余超刚在办案中感想到,司法鉴定人一定要尊重事实,不能是非不清,歪曲事实,还原于事实真像是司法鉴定的本质要求,也是对司法鉴定人的要求。

  鉴定,莫让法律受到玷污——

  2015年6月5日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向咸宁宗奕法医鉴定所发来一份司法鉴定委托函,要求对通城县隽水镇下阔村村民段某交通事故伤残程度进行重新鉴定。

  这是一件重新鉴定的案子,也是件比较棘手的案子,2014年11月30日段某因车祸曾在武汉爱民法医司法鉴定所已做过伤残程度、误工护理时间及后期治疗费评定的鉴定,但车主方不同意原鉴定意见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余超刚深感这起案子复杂性。人民法院委托我,我要向法律负责,不能让我的鉴定让法律受到玷污,一种公正的正义感在胸中激起。

  有人说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司法鉴定就是属于证据范畴,段某的代理人深谙这一点,接二连三接请余超刚吃饭,都被余超刚一一婉言谢绝。余说,吃餐饭虽然算不了什么,也犯不了大法,但被对方知道了,问题可就大了,对方有理由质疑你鉴定的公正性。鉴定就是要讲中立性、客观性,不能有任何影响鉴定不公的行为,不然的话就会玷污法律。

  余超刚从咸宁市中心医院搜集了检查资料、会诊意见,进行梳理、检审、分析得出了鉴定意见。段某交通事故损伤事实存在,主要损伤为第一、五腰椎压缩性骨折,骨盆骨折,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损伤。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属八级伤残,与原鉴定结论一致,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依法采信了鉴定意见,案结诉了。

  余超刚在办案中感慨到,司法鉴定人要在每一起案件中都做到公平正义,不能让法律受到玷污,用我们的职责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让当事人感受到司法鉴定的客观公正。

  (作者:咸宁市司法局 杨剑 李英)

2015年12月3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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