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29日 星期
咸宁市住房公积金新政解读(一)

  贷款篇①

  异地公积金可咸宁买房

  新政:异地缴存职工在咸宁市行政区域内购房,凭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在咸宁市申请住房抵押贷款,无需将原缴存地公积金转入本地,但需在咸宁市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户。在咸宁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到异地购房,也可在咸宁申请贷款。

  解读:原政策规定省内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将公积金账户余额转移至本市才能申请贷款;现调整为异地公积金缴存职工,在本市购房,不需要转移缴存地公积金账户余额就可申请贷款。

  政策调整之后,贷款对象放宽,不仅是省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全国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都可以在咸宁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此外,异地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咸宁买房的,贷款更方便了,不用再每年向咸宁这边转移住房公积金,只用提供异地公积金缴存证明即可。

  提取篇①

  可提取账户全部余额

  新政:职工因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提取额为本人及配偶账户的全部余额(保留1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每年可办理提取一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建房合同总价款的80%。

  解读:原政策规定购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余额的50%;现调整为提取本人及配偶账户的全部余额(但需保留1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

  另外,原政策规定需在购房建房合同订立后二年内或房屋所有权证颁发后二年内办理,现调整为五年内办理。

2015年6月29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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