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6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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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我市法院立案登记制改革带来的新变化
■记者 原子 镇强 通讯员 佘建兰 徐德强
市中院立案庭法官在接受市民诉状

  “5月份,全市两级法院共收各类诉状1711件,其中登记立案1680件,当场立案的1669件,当场立案率达97.54%。登记立案数同比上升31.15%,略高于全国法院29%的增幅。”

  6月12日上午,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市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首月情况。

  10元钱的案件受理费“我这个小案子可以当场立案,真是没有想到!”

  5月4日是我国立案登记制改革暨新修订的《行政诉讼法》正式实施的首个工作日,当日上午10时50分,咸安区官埠桥镇官埠村村民黄某,急匆匆来到咸安区人民法院立案大厅,向立案庭副庭长雷金思递交了起诉状。黄某与市区某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接过诉状,简单看过案情,雷金思当即引导黄某填写“咸安区人民法院证据收据”、“当事人地址确认书”。经过审查,雷金思认为黄某的起诉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于是立即予以登记立案。

  得知自己的这个案子被当场登记立案,黄某心里非常高兴,于是拿着雷金思给他开出的一张“诉讼费缴款通知书”向该院财务室交纳了10元案件受理费。

  17分钟后,黄某拿着雷金思给他的“案件受理通知书”走出了立案大厅。离开前,雷金思告诉他,法院将会通知他该案的开庭时间,叫他莫着急在家里等着。黄某觉得有点不可思议,这次法院怎么这快就受理了自己的诉状? 其实,黄某并不知道,他的这个案子成为咸安区法院实施立案登记制度改革后登记受理的第一起民事案件。

  记者昨日从咸安区法院民三庭获悉,黄某的案子将在6月17人开庭审理。

  “这就是立案登记制改革带来的变化。”市中院副院长段钧告诉记者,与去年同期相比,我市今年5月份的登记立案数同比上升31.15%,略高于全国法院29%的增幅。同时,与今年上一个月即4月份相比,环比上升24.26%。其中,各类案件呈全面上升趋势。就各个法院而言,立案数也都有不同程度上升。其中,市中院共立35件,同比上升59.09%,环比上升94.44%;六个基层法院中,崇阳县法院同比上升最高,达43.79%;赤壁市法院环比上升最高,达56.83%。

  “民告官”案同比上升128.57%5月25日,城区某大酒店一纸诉状将市区某局告到咸安区法院,诉称因不服该局稽查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半年前向市局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而该局在收到其复议申请后至今未作出任何书面答复,反而在今年5月11日告知其复议申请已过期。咸安区法院经审查,认为该酒店的诉讼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同时该案属于该院受案和管辖范围,当即予以立案。

  记者注意到,在各类上升的案件当中,行政案件(俗称“民告官”案件)上升的幅度较大。5月份,全市法院共立一审行政案件48件,同比上升128.57%,环比上升100%。这48件案件中:按管辖法院划分,市中院10件,同比上升400%,环比上升233.33%;赤壁、嘉鱼、崇阳、通城等四地法院同比略有增长或基本持平,咸安区、通山县升幅较大(其中,咸安区法院去年同期一件没有,今年5件;通山县法院去年同期6件,今年17件);按行政单位类别划分,涉及县以上人民政府为被告的10件,占20.83%,涉政府工作部门、乡镇政府及其他行政单位的38件,占79.17%。

  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段钧解释,一方面,立案登记制改革后,对于当事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只要求作形式要件的审查,而不必再像以前那样作实质审查。由此降低了行政诉讼的立案门槛,立案也就更容易了。另一方面,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在适应立案登记制改革、相应降低审查要求的同时,进一步扩大了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从而使更多纠纷得以诉诸法院。具体讲,修订前的行政诉讼法虽对受案范围作了概括式列举,但列举较少、也较为原则、简单,而修订后的行政诉讼对受案范围作了扩张,列举内容更多、也更具体、详细。以前不明确、模棱两可的,比如行政合同、行政协议案件以及对行政行为不服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一般不予受理,但现在规定当事人都可起诉,由此导致了行政案件数量的大幅增长。

  讼累减少了官司好打了“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目的就是方便群众‘打官司’,减少群众讼累。”段钧说,为确保有案必立、有诉必理,市中院要求全市两级法院在立案工作中,对于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坚持当场予以登记立案;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坚持在法定期限内研究决定是否立案;仍不能判定的,坚持先行立案。同时,对当事人立案材料不齐或诉状内容、形式不符合规定的,实行一次性书面告知制度,待当事人补充材料后再予立案。对不符合规定的,耐心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依法退回或不予立案。

  记者采访时了解到,全市法院今年5月份所立1680件案件中,当场立案的1669件,当场立案率达97.54%;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材料后立案的11件。此外,另有21件系5月下旬接收诉状,经法定期限内研究并已于6月上旬决定立案。上述三项相加,5月份全市法院所收诉状的实际立案率达到99.42%。高立案率、高当场立案率,避免了当事人因立案而往返奔波,减少了讼累。

  为应对骤增的案件数量和立案人手不够的局面,全市两级法院采取多种措施推进登记立案工作,确保立案工作不误、服务水平不降。比如临时抽派人员到立案部门,协助做好诉讼服务工作。为提高立案速度,两级法院统一制作了当事人诉讼材料收件印章和清单,准备了符合法律新要求的接收诉状登记簿、印制了新式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以保证能够当场登记、当场立案。为加大诉讼服务指导力度,全市两级法院完善登记立案便民诉讼手册、在诉讼服务中心张贴或悬挂当事人起诉须知、配备导诉员等方式,为前来立案的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诉讼指引和法律宣传。

  多元化解决矛盾纠纷立案登记制改革给基层法院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工作压力。新类型案件及敏感案件增多,审理难度加大。一些群众对登记立案的范围存在误解,不少群众认为所有起诉,法院都能立案,都应立案。

  “除了立案,咨询和释明工作量成倍增长。”咸安区法院副院长沈芳兰告诉记者,为了做好宣传引导工作,咸安法院在立案大厅通过电子显示屏实时滚动播放立案登记制改革的相关内容和注意事项;制作立案登记制宣传手册并摆放在立案大厅宣传栏供当事人翻阅;在院门户网站开展立案登记改革专题宣传,让社会公众了解立案登记制的意义、程序和要求,使群众正确理解立案登记制改革,避免滥诉。

  据沈芳兰介绍,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各类群体性、疑难纠纷不断产生,基层法院工作面临较大压力。为了合理配置司法资源,进一步提高审判效率,咸安法院设立了诉调服务中心,通过法官内引外联,以法院诉前调解、委托诉前调解、专职诉前调解的方式,实施即时调解、现场调解、上门调解、电话调解,程序简便,工作方式灵活,使得一些简易案件得到快速办结,一些敏感案件得到妥善处理,一些群体案件得到全面了结,为缓解一线法官审判压力以及解决疑难、群体性纠纷开辟了一条新途径。

  立案登记制改革三问问:实行立案登记制,是不是所有的案件都可以登记立案,或者说立案登记制是否意味着所有纠纷都可到法院解决?

  答:人民法院接收当事人起诉、自诉材料,不等同于立案。而是会区分情况处理:

  1、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当场予以登记立案;2、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予以释明;3、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立案。

  在推行立案登记制的同时,并不是所有纠纷都需要到人民法院来解决,当事人可以遵循自己的意愿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实行立案登记制是为方便当事人立案,而不是鼓励打官司。

  问:如果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人民法院会怎么办?

  答: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会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与材料,并指定具体的补正期限。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未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决定不予立案。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或者决定不予立案。

  问:当事人起诉的案件法院登记立案后,是否意味着案件就能胜诉了?

  答:当事人的案件登记立案了意味着他的诉求进入诉讼解决模式,而案件胜诉的前提是:

  1、在诉讼时效期间内;2、诉讼请求符合有关法律规定;3、有相应证据予以证明。

2015年6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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