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佘惠)5月11日、12日、13日,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在《咸宁日报》向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公开声明道歉。同时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判决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应支付赔偿给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的20万元赔偿款已经执行到位。至此,2014年6月2日,省高院判决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麻塘”商标维权胜诉案已执行完毕。
对于这起历时6年之久的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长期侵占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麻塘”注册商标专用权,并且构成不正当竞争一案,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镇常恭一旦离开原工作单位,其在原单位的工作简历,不能与有着严格规定的医疗广告混淆使用。而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在其大厅、宣传册、病历、网络等方面突出使用“麻塘风湿病名医”、“麻塘名医”,属于商标意义上的商标使用,与麻塘风湿病医院的“麻塘”注册商标相同,是一种侵权行为。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不服,向省高院提起上诉,省高院驳回原告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上诉,维持市中院作出的原告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应停止侵权、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赔礼道歉,赔偿20万元经济损失的四项判决。
2015年5月11日、12日、13日,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先后在《咸宁日报》第六版、第八版、第七版作出了“咸宁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未经同意,在宣传资料上使用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麻塘’注册商标,侵害了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的商标专用权,现公开道歉”的声明。同时,市中级人民法院确认,判决镇常恭风湿病专科门诊赔偿给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的20万元赔偿款已经执行到位。至此,省高院二审判决的咸宁麻塘风湿病医院“麻塘”商标维权胜诉案执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