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是我国民族资本最集中的地方,“文革”中全市被查抄财物的有4.8万多户,存款(定息)3.8亿元,连同公债、金银和其他用品折价,共4.8亿元。1978年3月,时任中共上海市委第三书记的彭冲到北京开会时,向中央统战部部长乌兰夫提出,请派人到上海调查,和上海市委统战部张承宗部长一起研究对民族资产阶级落实政策问题。
1979年9月1日下午4时至6时50分,中共中央政治局举行会议,直接听取中央统战部的汇报。张承宗以全国统战工作会华东组组长的身份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华国锋主持,刘澜涛作汇报。当讨论原工商业者的子女继承权问题时,华国锋说:“夫妇双亡的,是不是要发还给子女,记得在讨论统战部报告时,涉及民法,涉及继承权问题。”
张承宗未加思索,便予以说明:“宪法上没有讲有继承权,也没有讲不能继承,在婚姻法上规定父母与子女有互相继承权。”他又说,上海法院处理这类纠纷有两百多件,法院基本上同意可以继承,把意见报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也同意上海法院的意见。
华国锋说:“看简报,上海的工人对落实民族资产阶级政策不满意,有一个资本家给子女很多钱,子女就不上班了。”小平同志说:“对遗产要允许有继承权。继承的财产很有限,但如果广东一搞,对港澳就会有影响。港澳到内地投资的资本家就提出子女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不允许遗产继承权,即使老子赞成,儿子也反对。我们应该在法律上作出规定,解决继承权问题。”李先念、胡耀邦等一些同志都同意应有继承权。
由于受“以阶级斗争为纲”的“左”的路线影响,上世纪七十年代末要解决原工商业者定息能否由他们的子女继承这一问题,是颇具难度的,如有的人就振振有词说:“不能把剥削根子留给后代。”邓小平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从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和改革开放的高度立论,把这一棘手问题解决了。根据这次会议的精神,1979年10月11日中共上海市委重新作出规定,夫妇已去世的,子女及其他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
1982年12月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据此,1985年4月1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据《世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