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咸宁市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批复》(鄂价费规【2014】46号)有关规定,自2015年5月5日8:00起城市道路机动车在按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内停车收费执行新的收费标准,现通告如下:
一、中小型车每车每泊位每小时2元,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费,每日累计最高收费不超过15元。
二、收费时限8:00—20:00;免费时限20:00—8:00。停车15分钟(含15分钟)以内免收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军队、武警部队车辆及公安、司法机关统一标志的警车,标志有防汛、抢险、救护、运钞等特种车辆免收城市道路机动车停车费。
三、停车占道费,不含保管费,车辆停放后车主应确保自有车辆的安全,收费方不对因停放导致的车辆损毁、遗失财物承担责任。
四、从即日起,违法占道停车和不按规定停车的行为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敬请广大市民监督,并积极配合和支持中心城区城市道路停车收费管理工作,与我们一起营造良好的城市交通秩序,为广大市民的安全出行而共同努力!
咸宁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城区机动车停车服务中心
2015年4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