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33号令《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近日,记者接到很多读者的问询,车购税新征管办法实施后,是不是车子购买价格越低,缴纳的税就越低呢?对此,记者采访了车购税征收分局的陈局长,为大家解读一下新规的变化。
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计税方法不变
陈局长告诉记者,《办法》实施后,车辆购置税的计税方式依照“最低计税价格”为基准的方式并未改变,发票价格(指不含税价格)高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发票征收,低于最低计税价格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
据了解,车辆生产厂家一方面定期将所生产或进口的车型的市场交易价和出厂价上报国税总局,由总局核定出该车型的最低计税价格,另一方面将每辆车的车辆信息提供给中机合格证管理中心,每台车产生一个配置序列号。
“而消费者在缴税时,税务人员只要扫描车辆合格证上的二维码,就可自动锁定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车购税征收分局陈局长告诉记者。据了解,目前市面上大部分车辆都已核定最低计税价格。消费者购买此类车辆,如果发票价格低于最低计税价格,仍要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购置税。
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车辆:可按照发票价格计税
即将实施的《办法》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未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计税价格为纳税人提供的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有效价格证明注明的价格明显偏低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
对此,工作人员向记者表示:“最引起消费者误解的就是这条,很多人认为新办法实施后,缴纳车购税就以车辆发票价格为准,实际上这指的是少部分没有核定最低计税价格的车辆。”
通俗来讲,针对这少部分车,以前是税务机关参考同类型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来征税,“从2月1日开始则是根据消费者提供的价格证明比如购车发票来核定,不过,如果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计税价格。”另外,陈局长还告诉记者,目前就购车发票明显偏低的,经请示省局暂缓办理车购税的相关缴纳手续,这一点希望能得到纳税人的理解,省局文件出台后将及时为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但请纳税人注意,不要超过规定的60日时限。
而根据《办法》,只有进口旧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受损、库存超过3年、行驶8万公里以上的试验车辆等才有“价格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而4S店所谓的促销、打折等都不能成为少纳税的正当理由。”
自用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根据新规,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应税车辆的,应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免税车辆因转让、改变用途等原因,其免税条件消失的,纳税人应在免税条件消失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纳税。免税车辆发生转让,但仍属于免税范围的,受让方应当自购买或取得车辆之日起60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重新申报免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