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有比较充足的医学上的理由怀疑其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人员及性病病人;
(二)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人员;
(三)曾接受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血液、血液制品、人体组织、器官、细胞、骨髓或者精液者;
(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的入境人员;
(五)省卫生行政部门为控制疫情需要决定应当检测的其他人员。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规范,确定承担出入境人员艾滋病检测工作的实验室。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应当进行艾滋病病毒检测的入境人员,必须按照规定进行检测。
公安部门查获的卖淫嫖娼、吸食注射毒品人员由公安部门通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检测;其他本国公民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检测。
第二十五条宾馆、饭店等提供住宿的单位和美容美发、歌舞娱乐、桑拿浴室、按摩足浴、游泳场(馆)等公共娱乐场所,应当督促本单位从业人员和利用本单位经营场所提供服务的人员按照要求落实艾滋病预防措施。公共场所中使用的可能破损皮肤、黏膜的用品及其他可能造成艾滋病、性病传播的物品,应当按规定严格消毒处理。
上述经营单位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需取得健康合格证的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每年进行一次指定传染病体检项目的健康检查。
利用上述经营场所提供服务的人员必须每半年进行一次艾滋病、性病检测。
第六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不接受艾滋病病毒感染检测的,由县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接受检测;拒不改正的,依法强制其接受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