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7日 星期
问: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用途及征收标准有哪些?

答: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中转)和处置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经营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按平方或床位收取,从1元/天至100元/天不等;临时经营场所(展销、经营性演出、募捐等)按每平方米每天1元收取;居民生活垃圾处置费按每户每月3元交纳,机关单位按每人每月4元交纳。垃圾收集、运输、中转费用按垃圾量征收,受托清运按每吨65元收取。有条件的单位,自行将垃圾运至中转站或丰泉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免收相关环节的费用。

2014年10月27日 星期

第10版:城市美容师 环卫节专刊 上一版3  4下一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