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0月20日 星期
咸安区人民政府关于禁止正三轮、两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咸宁中心城区非法上路、非法营运的通告

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和社会治安秩序,确保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无证经营查处取缔办法》、《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北省出租车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咸安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在咸宁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非法上路、非法经营的正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车辆开展综合整治。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禁利用正三轮、两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从事非法营运,违反此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严禁正三轮摩托车在本市中心城区(东起官埠桥镇甘鲁村6.5公里界碑,西到浮山龙潭桥,南抵温泉办事处马柏路与肖扬线交叉路口,北至107国道巨宁至八斗角一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禁止通行的道路行驶。违反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扣留车辆,并依法予以处理。

三、严禁两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在城区各路口和公共场所出入口非法滞留、停放。违反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四、严禁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正三轮、两轮摩托车。违反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驾驶人予以罚款、拘留。

五、严禁无牌无证、假牌假证的正三轮、两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违反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扣留车辆,并予以处罚。

六、严禁非下肢残疾人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非法营运,严禁擅自改装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上路行驶。违反此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七、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正三轮、两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由质监、工商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八、具有上述违法情形的单位和个人,应当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和消除违法行为,服从相关职能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对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理。

九、对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本通告所称的正三轮、两轮摩托车,是指采用燃油或电力驱动的符合国家机动车标准的摩托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是指符合国家标准仅供下肢残障者驾驶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敬请广大市民自觉维护我市道路交通和营运秩序,不乘坐非法上路、非法营运的车辆。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咸安区人民政府2014年10月20日

2014年10月2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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