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阳通讯员宛克文宋玲琪)记者近日获悉,为加快旅游产业跨越发展,建设旅游经济强市,市政府设立旅游发展专项资金。
据悉,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每年按上年度全市旅游总收入的千分之二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上年度旅游总收入以市政府或省旅游局公布的年度统计数据为准),使用范围包括旅游发展规划、市直重点旅游项目建设、旅游宣传营销、旅游商品开发、智慧旅游建设、旅游标准化建设、旅游人才培养、旅游奖励。
旅游发展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旅游局共同管理。市财政局负责资金的预算管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市旅游局负责资金的年度编报、年度重点扶持方向、项目评审和资金申报。该资金实行预(决)算管理,由市旅游局申报资金计划,经市财政局预算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经市政府审批后,由市财政局分项目拨款。
目前,市政府办公室已印发《咸宁市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办法》规定,旅游发展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虚报、挪用或擅自改变资金使用范围,并自觉接受监察、审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