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综合消息 据新华社新华视点微博消息,25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广告法修订草案,增加广告荐证者行为规范和法律责任。这意味着,明星等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作证明。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作推荐证明的,将没收违法所得和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最近些年来曝光的明星代言虚假广告新闻来看,绝对不止这些人,可一边曝光,另一边不少明星却依旧代言地乐此不疲。需要指出的是,但凡遇到类似事件,舆论的主流声音基本上都是“要让明星为代言虚假广告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可在此前的司法实践当中,却找不到相关的法律依据。
其实,我国现行的法律对虚假广告法律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但是对代言虚假广告责任此前却没有涉及。比如之前《广告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和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受到损害,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因此,照此规定,承担虚假广告的民事责任主体仅限于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并不包括广告表演者、代言人,那么作为代言人的明星自然被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
此次意见稿把广告法中的“广告”定义为商业广告,并扩大调整范围,把自然人也纳入到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中。
此前公众一直呼吁要规范名人明星代言广告的行为,意见稿中对此首次引入“广告荐证者”的法律概念,这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明确规定,广告荐证者应依据事实,查验广告主提供的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未接受过的服务进行证明”。
一旦发现广告荐证者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进行推荐或者证明,将由工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还要依法承担连带责任。这就意味着,名人明星等公众人物将不能随便接受广告代言了,比如没用过某个化妆品,就不能说效果好,没给自家孩子吃过某个牌子的奶粉,也别向消费者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