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通讯员 张琦)货架标注一个价,付款时却又是一个价。近日,通山县工商局消保分局受理了一起价格欺诈投诉案件,消费者得到500元赔偿金。
日前,徐女士在县城一家超市购物,发现货架上的酸奶正在做促销,售价10元/甁,便买了一瓶。结账后核对小票时,却发现该酸奶的售价为13.9元/甁。对此,超市负责人解释,该产品的促销活动已结束,电脑系统的价格已经调回原价,但货架的促销标签还未及时撤下,所以才出现了同一商品,标签小票两个价的情况。徐女生对这样的说法表示不能接受,并指出在其购买商品时,导购员还在介绍此促销活动,遂拨打12315进行了投诉。
根据新《消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500元的,为500元。”
在此投诉案件中,该超市明显涉嫌有价格欺诈行为。经调解,超市承认其工作疏忽致使消费者利益受损,同意退回徐女士购物差价,并增赔500元现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