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周阳)昨日,市委办印发《中共咸宁市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
党委主体责任分为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和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三方面。
党委(党组)领导班子集体责任包括选好用好干部、抓好作风建设、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等七方面,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第一责任包括主动支持纪委工作、积极开展廉政教育、带头廉洁自律等五方面,党委(党组)其他班子成员的领导责任包括及时加强督促指导、主动参与检查考核、带头廉洁从政等五方面。
纪委监督责任则包括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维护党的纪律、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强化党内监督等五方面。
为确保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意见》提出了建立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报告制度等十个保障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