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7月31日 星期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科技创新创业、 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2014年6月20日

  根据大会统一安排,受敬大力检察长委托,现在我就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制定的《关于充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科技创新创业、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为大家进行解读。

  一、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众所周知,智力资源富集是我省的突出优势。但长期以来,由于高校、院所科技成果处置权、收益权管理上的局限,研发、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创造性难以充分发挥,制约了科技成果在鄂转化和产业化。为此,省政府制定出台了《促进高校、院所科技成果转化暂行办法》,明确了在鄂高校、院所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的优惠政策。为强化司法保障,促进《暂行办法》实施,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从进一步维护和创新健康发展环境、服务我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的角度,就制定《暂行办法》的法律保障细则多次研究,敬大力检察长要求尽快依法制定一个意见,给广大研发、科技人员吃一个“定心丸”。经组织专题调研,法律政策梳理,与省科技厅进行多次协商,省检察院近期制定下发了《实施意见》,要求全省检察机关认真执行。《实施意见》共十五条,分为“严格把握执法办案中的法律政策界限”、“依法维护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建立办理涉及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案件工作机制”、“加强法制宣传和违法犯罪预防工作”四个部分,明确了办案指导原则、法律政策界限、检察机关的职责任务和相关工作机制。《实施意见》的出台在全国检察机关尚属首例,必将为“创新湖北”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二、把握法律政策界限,落实《暂行办法》。省政府《暂行办法》赋予高校、院所研发团队研发成果的使用权、经营权和处置权,规定高校、院所研发团队在鄂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转让的收益,其所得不得低于70%,最高可达99%。根据这一规定,《实施意见》第三条重点明确了“高校、院所研发团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获取收益,符合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有关规定并符合有关协议的,不属于贪污、私分、侵占、挪用行为,检察机关不应当以犯罪论处”。适用此条规定,需要同时符合三个条件:一是高校、院所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二是研发团队与所在单位协议约定的收益分配比例符合省政府《暂行办法》的规定,即不低于70%、最高可达99%;三是高校、院所与研发团队必须签订合法、有效的协议并按协议履行。研发团队和科技人员获取科技成果转化收益的行为,只要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其行为就不构成贪污、私分、侵占、挪用等犯罪,从而为研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提供了坚实的司法保障,真正给广大研发、科技人员吃了一个“定心丸”。

  三、积极履行职能,营造良好环境。《实施意见》坚持建设性执法司法理念,对依法保护研发、科技人员合法权益作出了系统全面的规定,要求全省检察机关综合运用打击、保护、监督、预防等检察职能,营造科技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一是充分发挥职务犯罪侦查职能。针对公务人员“吃拿卡要”等职务犯罪行为,《实施意见》第五条明确规定,要严肃查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害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的职务犯罪案件,为科技创新创业营造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二是充分发挥批捕、起诉等诉讼职能。针对“坑企、伤企”等破坏科技企业发展环境、侵害研发、科技人员知识产权犯罪活动较为突出的情况,《实施意见》第六条明确要求,要依法履行批捕、公诉等职能,严厉打击侵害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危害科技企业生产经营的犯罪活动,为科技创新创业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三是充分发挥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诉讼监督职能。《实施意见》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对检察机关如何全面履行诉讼监督职能,促进严格执法、公正司法,为科技创新创业“打造全国最优法治环境”,进行了具体规定,主要体现为:检察机关要依法监督纠正执法司法机关违法查封、扣押、冻结和划拨科技企业等市场主体财产、滥收保证金、滥用强制措施等行为,保障科技创新创业主体合法权益;充分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加强对涉及高校院所、科技人员为诉讼主体的合同纠纷、知识产权纠纷等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促进建立平等有序的市场环境;公安机关在办理侵害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案件时,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侦查,对收集、固定、保全、完善证据提出意见和建议,发现并纠正违法行为。四是充分发挥犯罪预防的职能。《实施意见》还就加强检察机关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科技企业的联系沟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立足检察职能帮助解决实际问题和困难;教育引导科技人员在创新创业中依法生产经营,依法维护合法权益、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等进行了明确规定。

  四、改进方式方法,力求“三个效果”统一。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在办理涉及研发、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案件时,要注意方式方法,正确处理打击与服务的关系,维护正常的科研生产秩序,努力实现办案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实施意见》第九条明确提出,慎重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措施;慎重宣传报道,尽量减少和避免造成不利影响;对被错告、诬告的当事人,及时澄清事实,帮助恢复名誉。

  五、出台配套措施,促进贯彻落实。近期,省检察院出台两个方面的配套措施,确保上述《实施意见》的规定落到实处:一是于近期下发了《实施方案》,在全省检察机关部署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活动,要求全省检察机关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为保护知识产权主体的权益、促进高校科技成果顺利转化提供法律保障;二是深入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加快建设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督促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移送涉嫌侵害科技人员创新创业合法权益、侵犯知识产权的刑事犯罪案件,监督公安机关依法及时立案,以营造良好的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知识产权的法治环境、发展环境和社会环境,服务“创新湖北”建设。

  六、加强协作配合,促进政策落实。目前,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国资委、省地税局已出台相关实施细则,推出了系列创新举措。对此,省检察院要求全省检察机关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沟通联系,及时学习最新政策规定并加以执行;对相关政府部门执行实施细则的行为,不作为失职、渎职行为处理,给国家工作人员吃一个“定心丸”。同时,要求加强与公安、法院协作配合,对涉及科技企业、科技人员的案件,相互通报情况,了解和掌握新动向,研究打击、防范的对策和措施,研究办案证据标准、法律适用等问题,结合省政府《暂行办法》相关规定,统一执法标准。

  解读说明就到这里,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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