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庞赟 通讯员 付强)昨日,记者从市林业局了解到,从本月开始,《咸宁市城市规划区山体水体保护管理办法》正式实施。
根据规定,市林业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山体保护,市水务部门主管城市规划区水体保护。咸安区人民政府,规划、国土、环保、住建委、城管执法、民政、旅游等职能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按各自职责做好山体水体保护工作。
规划山体水体的保护范围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形态较好、植被较丰富、相对高度20米以上、坡度25度以上的山体;河流、湖泊及水面在1公顷以上的库塘或水面小于1公顷,但属于城市主要门户、重要景观节点及其周边可视范围内的水体。
山体水体保护区内严禁擅自挖山、采石、采砂、取土;严禁开荒、毁林、建坟、填埋水体;严禁倾倒、堆放垃圾、沙石、矿渣等废弃物;严禁排放油类、酸、碱液等有毒有害废液;严禁砍伐、伐移树木、捕捉野生动物、采挖珍稀植物;严禁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等有损生态和景观的活动。
根据《办法》规定,在城市规划区保护范围内从事破坏山体水体行为的,将受到相关处罚。如:从事禁止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由林业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5倍以下的树木,并处毁坏林木价值2倍至5倍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