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赵骥)3月13日,市民陈女士致电本报热线称,物业声称为她代缴了所购商铺三年的房屋租赁税费,可是她至今看不到相关的票据。
2011年,市民陈女士在城区瑞融国际广场(现称中辉国际广场)购买了一处24平米的商铺。根据当时双方签订的协议,购买该商铺后3年内,都由开发商的经营团队,负责陈女士商铺的招租经营。
作为回报,开发商每年都会按照陈女士购房款总额的8%支付给她房租,并代扣商铺租金收益产生的房产税、印花税等税费。这部分费用约占购房款总额的1%。
今年3月份,双方合同到期。令陈女士不解的是,三年来,物业方始终没有向她提供过代扣的税费票据。“三年合计约万元税费,到现我连一张票据都没见过。”陈女士表示,因为见不到票据,这笔钱的去向变得“不明不白”。
3月13日,陈女士再次找到物业相关负责人,要求查看物业帮她交纳相关税费的票据。该负责人称,管理票据的工作人员出差了,两天之后可以向她提供相关票据。
15日上午,陈女士致电物业管理方,然而对方仍未能向其提供相关票据。
昨日下午,记者就这一情况拨打了纳税服务热线“12366”,据税务部门工作人员介绍,如果物业管理方交纳了相关的税费,那么税务部门肯定会开具相应的税票,而且作为业主,陈女士也拥有咨询权,可以前往当地税务部门进行相关税费缴纳情况核实、查询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