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认购房屋时,开发商单方违约,应该返还购房者2倍定金。如果开发商没违约,购房者也没违约,定金该怎么退?以下案例评析就解答了这一问题。
案例
日前,肖某与甲公司订立了 一份《房屋认购书》。双方约定:肖某向甲公司预定房屋一套,肖某签订认购书时需先支付定金2万元,签合同时肖某再交首付款。认购书签订后,肖某给付甲公司2万元认购金。
到了签购房合同的约定时间,肖某带着首期购房款及有关资料,前往甲公司售楼处。在签订购房合同时,肖某发现,合同文本中增加了11条补充条款。这些条款主要是延期付款及交房责任等方面的内容。就增加的条款,肖某与甲公司发生了争执,结果双方没能签订购房合同。
次日,肖某致函甲公司表示,在签订认购书时,甲公司未说有补充条款,现补充条款多处有失公平,希望甲公司将补充条款内容传真给自己修改。随后,肖某又委托律师致函给甲公司。函件主要意思为:购房合同中的条款应双方协商一致,甲公司不能单方面强制肖某全部接受补充条款,希望甲公司在7日内返还2万元定金。
双方协商未果,肖某遂诉之法院,请求判令甲公司双倍返还购房定金共计4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甲公司与肖某签订《房屋认购书》时未出示、说明有关的补充条款内容,后来肖某认为甲公司临时加的补充条款有失公平,双方有关补充条款未达成一致,购房合同未按时签订。这并不是肖某的责任,也不是甲公司的责任。法院判令甲公司原额返还肖某的定金2万元。
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因不能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本案中,肖某是主动带着相关资料到甲公司清合同,导致合同不能签订的原因是甲公司增了11条补充条款,肖某认为补充条款许多内容显失公平,双方就有关补充条款的协商未达成一致,并不是肖某单方违约。未能按时签订合同,也并不是甲公司一方责任。
按规定,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不适用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主合同因双方当事人协商不一致而不能订立,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因此,本案中,甲公司应当返还肖某定金2万元。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甲公司增加的补充条款,双方应该在平等的基础上协商制定,不应该由甲公司一方说了算,肖某可以拒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