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原子 通讯员吴戈 李玉湘)为能承揽到建筑工程,通城一包工头向两“局座”行贿,案发后两“局座”获刑(本报去年7月10日曾报道)。记者昨日从通城县检察院获悉,日前,这名包工头因犯行贿罪被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没收行贿款5万元。
经查明,2011年下半年至2013年3月期间,在通城从事建筑工程的包工头胡某某为了承揽该县司法局办公楼和宿舍楼的建设工程,先后向该局分管基建的副局长胡某(已判刑)行贿6.5万元,向该局局长金某某(已判刑)行贿11.5万元,其中以给打牌费用为名行贿1万元(2013年4月某天,胡某妻子向胡某某退回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胡某某在承揽工程过程中,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多次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扰乱了工程招标、投标的正常秩序,破坏了公平原则,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的廉洁性和国有经济管理的正常活动,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鉴于胡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一定的悔罪表现,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