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我国出台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但它的适用对象,是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对于相关标准以下的中小型畜禽养殖,则未作规定。加之地方性法规的缺失,中小型畜禽养殖污染问题长期处于监管盲区。
在不受限制的环境中,中小型畜禽养殖往往选点较为随意,没有对粪便和污水进行生态化处理。这类养殖场的大量存在,会以渐进和累加的形式,对空气、地下水、土壤造成污染,破坏动植物和附近居民的生存环境。
优美的环境资源是咸宁最宝贵的财富。予以呵护,将其转化为竞争力,咸宁才会拥有发展的后发优势。正因此,我市确立了生态优先的发展理念。当下如火如荼的“创卫”行动,也是我市重视生态环境建设的的具体体现。从这个角度来看,对于中小型畜禽养殖,我们显然不能任其无序发展,坐等污染加重。
可喜的是,近日国务院办公厅公布了《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而“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这打破了之前《办法》的限制,为地方部门依法管理中小型畜禽养殖场污染问题提供了充足空间。
当然,地方标准目前尚未出台,《条例》也从明年起才开始施行。在此空档期,我市相关部门有必要在现有的权限内积极作为,不让中小型畜禽养殖处于监管盲区,为日后的执法管理打好基础。 (张隐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