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把地下停车场卖给个人,小区停车费用涨价,车库有空位我们不能停车。请问开发商有权这么做么?小区的公共设施是属于谁的?”近日,网友“贝贝”询问,开发商是否能单独处置小区公共配套设施。
记者发现,近年来,部分小区的公共配套设施,比如物业公共用房、会所等被出让给个人的现象不在少数,并且出让之后因为这些公共配套设施的经营范围和功能的改变,不再作为小区的配套服务,引起了业主的不满。
小区公共配套设施的“主人”是开发商还是全体业主?海舟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表示,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只对停车位作了相关的明确规定,而没有对共用设施和共用部位的权属等问题作出规定。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规定,“小区内的机动车停车场(库),应当提供给本小区内的业主和使用人使用。停车位不得转让给小区外的单位和个人。停车位有空余的,可以临时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
同时,对共用设施、共用部位的权属问题还涉及到维修和费用的承担问题,目前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尚没有明确规定。比如说,哪些部位、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共有?哪些属于部分业主共同共有?未分摊共用建筑面积的地下停车库权属,应属全体业主还是属于开发商?如果属于全体业主,权证应如何发放、保管、使用,收益应如何处理,维修基金如何筹集、如何分摊……这些问题,都没有明确规定。
遇到小区公共配套被他人擅自处理的问题怎么办?张律师建议业主们联合起来,通过业委会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