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8日 星期
我市举行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
听证代表原则上同意调整水价

  本报讯 (记者程统 通讯员徐晓明 方娇娅)10月25日,我市举行咸宁城区供水价格调整听证会,来自我市人大、政协、企事业单位代表、专家学者以及社区代表、消费者代表共20人参加了听证,就城区供水价格调整进行商讨并提出建议。

  听证会上,市物价局价格科负责人介绍了我市城区供水现状、自来水价格组成、我市现行水价在周边地区所处的位置、咸宁联合水务有限供水目前的经营状况,以及此次调整的主要原因等。市物价局成本监审分局说明了城区供水价格进行成本监审情况。

  据了解,我市城区现行供水价格2009年11月经省物价局批准执行的,现已近4年时间未调整。近年,由于净水原材料价格的不断上涨,自来水企业供水成本不断加大,供水成本与水价存在倒挂现象。

  现行供水价格具体为:居民用水1.50元/立方米,行政事业用水1.60元/立方米,工业及经营用水1.85元/立方米,特种用水3.00元/立方米。并对居民用水实行阶梯式水价,其水价分为三级,级差为1:1.5:2,每户每月用水量的第一级基数为20立方米(含20立方米),价格为1.50元/立方米;第二级水量基数为20—25立方米(含25立方米),价格为2.25元/立方米;第三级水量基数为25立方米以上,价格为3.00元/立方米(以上水价均含0.05元的水资源费),综合平均水价1.60元/立方米。经省物价局成本调查监审分局核定咸宁联合水务有限公司近三年的单位定价成本分别为1.53元/立方米、1.57元/立方米、1.66元/立方米。因成本因素上涨,对城区供水价格进行适当调整是必要的。

  目前,我市城区供水价格由水价、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三部分组成,其中水资源费和污水处理费是为政府代收。此次拟调整的水价部分,水资源费(0.05元/立方米)已按有关规定包含计入单位售水定价成本,污水处理费标准(0.80元/立方米)不作调整。

  参加听证会的市代表针对城区供水价格调整方案纷纷发表意见。与会代表认为,供水价格调整对百姓生活不会造成太大的影响,由于供水成本上升,此举有利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居民节水意识,有效保护水资源。同时,希望此次水价调整幅度能在市民普遍接受的范围之内,咸宁联合水务有限供水应加快完善市区供水基础设施,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为市民提供优质的自来水。

  会后,市物价局将根据听证结论向市政府和省物价局上报这次会议的纪要,由市政府批准后再实施新的价格。

  简化用水类别,4类变3类

  此次供水价格调整的同时,还拟对城区水价分类进行改革。将现行的4类水价中的行政事业、工业、经营服务用水类别合并为非居民生活用水。简化后的用水类别为3类,即: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生活用水、特种用水。

  继续保障困难群众用水

  此次供水价格调整,居民生活用水中继续推行阶梯式水价的同时,对低保、特困家庭,将继续实行优惠政策,每月每户用水在5立方米以内的执行1.20元/立方米价格不变,超过部分执行新价。

  水价调整幅度对居民影响不大

  此次供水价格调整的幅度将控制在用户能力承受范围之内,以居民最为关心的生活用水为例,上涨幅度不会超过20%。根据2012年统计局公布的我市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16913元,2012年咸宁城区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021元,水价上涨所占比例最多为消费性支出的0.51%,对大多数居民家庭影响不大。

2013年10月2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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