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25日 星期
关于授予霍飞同志“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的决定
咸综治委[2013]2号

  霍飞,男,1988年4月出生,安徽省阜阳市临泉县人。

  2013年3月11日下午3时左右,嘉鱼县城关某餐厅女服务员潘某、李某结伴到二乔公园游玩,在湖边拍照时,潘某不慎滑入湖里。情急之中,同伴李某伸手相救,也跌落水中。两人在冰冷的水中一边呼叫,一边拼命挣扎,情况万分危急。此时,落水处聚集了七八名游人,但均因不识水性,不敢贸然下水营救,有数人趴在岸边不断伸手去拉,均未成功,眼看两人越滑越远,直往水里沉,大家急得团团转。此时,因出差刚到嘉鱼县城的霍飞正好路过,听到呼救声,飞奔至岸边,衣服都未脱就毫不犹豫地跳进冰冷的湖水中,一把拽住离岸两三米远的李某,推向岸边,交给岸上群众。随后,又赶紧掉头朝远处的潘某划过去,抓住其衣服,迅速拖回到岸边。至此,两名落水女青年均已获救。

  为了表彰霍飞同志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舍己救人的英勇行为,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决定,授予霍飞同志“咸宁市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和奖金10000元。

  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号召全市广大干部群众向霍飞同志学习,学习他英勇果敢、不怕牺牲的大无畏英雄气概;学习他淳朴善良、乐于奉献的优秀品质。同时希望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大力宣传见义勇为先进典型事迹,大力弘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弘扬社会正气,为促进平安咸宁、和谐咸宁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咸宁市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委员会

  2013年6月26日

  

2013年10月2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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