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8日 星期
三起“一霸四强”事件判决结果公布
11名不法分子受到法律严惩

本报讯(记者周阳程统通讯员黎江)昨日,在市区打击“一霸四强”专项行动动员大会上,咸安区人民法院公布三起“一霸四强”违法犯罪事件判决结果,11名不法分子遭受法律严惩。

事件一:2010年12月至2011年5月,咸安区桂花镇刘家桥村刘某某等二人采取殴打、辱骂等方式,强迫已与相关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协议的李某某工程队中途退出,强行承揽刘家桥景区环保工程。在施工期间,刘某某要求提高工程造价,故意拖延工期,强行索取该单位4000元。

最终,咸安区人民法院以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2000元;以强迫交易罪判处刘某某同伙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

事件二:2011年2月初,咸宁某公司承建碧桂园小区道路工程。袁某某等四人为达到向其供应建筑材料的目的,多次到工地阻止施工,强行索取33000元。

鉴于袁某某等四人归案后真诚悔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最终,咸安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袁某某等四人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分别判处1000元至4000元罚金。

事件三:2013年3月,周某某、伍某某、李某、陈某某、潘某到咸安区鱼水路苗木市场,对三名山东籍苗木商进行殴打,多次强行索要苗木销售提成,累计6180元。

周某某、李某、陈某某、潘某有自首情节,伍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最终,咸安区人民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周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判处伍某某、陈某某、潘某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均处罚金1000元。

2013年10月18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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