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务院法制办就商务部起草的《沐浴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该办法拟规定,沐浴场所应在显着位置设立禁止性病、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该征求意见稿公布后,公共浴所对艾滋病人说不有没有必要,也引发了业内人士和社会公众的争议。
(10月14日《北京晨报》)
艾滋病病毒只会通过三种途径传播,即血液、母婴和性行为,日常的接触并不会让人感染艾滋病毒。也就是说,艾滋病患者在公共浴所与他人共浴,根本不会造成传播,这是一个基本常识。可见,有关部门拟立法禁止艾滋病患者在公共浴所入浴,从小处讲,是防艾知识欠缺的表现;从大处讲,是对艾滋病患者的一种公开歧视,或者说是公共管理的“防艾过当”行为。
自从1981年首例艾滋病感染者在美国被发现以来,20多年时间里,艾滋病病毒迅速渗透到世界各地。卫生部发布的数据显示,截至2012年10月底,全国累计报告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病人492191例,存活的感染者和病人383285例。可见,艾滋病的传播形势依然十分严峻,防艾工作依然任重道远。然而,最让艾滋病研究专家忧虑的是:公众对艾滋病的恐惧心理和严重的社会歧视,正在成为人类应对艾滋病的最大敌人。特别是,公共管理“防艾过当”,势必会对社会造成误导,也势必会加重公众对艾滋病的恐惧和歧视。
艾滋病患者不管是通过何种途径感染的,都是人生中的一大不幸,社会理应给予他们特别的关爱和保护;更重要的是,他们也是公民,人身权利同样受法律保护,不容侵犯。然而,在公共浴所显着位置设立“禁止艾滋病患者入浴”的警示标志,不仅是对艾滋病患者的一种公开歧视,而且侵犯了他们的隐私权和消费权。
可以预料,在社会的帮助和关爱之下,绝大多数的艾滋病感染者会选择洁身自好,靠体面的劳动,有尊严地养活自己。相反,如果公共浴所禁止艾滋病患者入浴,无疑是倡导社会群体排斥他们,孤立他们,使他们无法过上正常平静的生活。试想,这种歧视性的“防艾过当”行为,可能会引发艾滋病患者的逆反心理,更加放纵自己,甚至以扩大传播的极端行为报复社会。
这不是公共管理想要的结果,更不是社会和公众想看到的结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