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10月15日 星期
辛苦装修的房子竟是别人的
记者 原子 通讯员 曹一平
袁昊/摄

  倾其所有购买一套商品房,随后又东挪西借将房子装修一新。四年后好不容易还清按揭贷款取得房产证,却发现房产证上房主的名字写的是别人——

  一场离奇的官司

  9月29日上午9时,咸安区人民法院101审判厅,一场特殊的民事诉讼案在这里开庭。与以往开庭审理案件不同,当日的法庭上除了审判长、审判员、陪审员、原被告双方的委托代理律师和坐满旁听席上的听众外,市区几家媒体的记者受邀参加旁听,咸宁电视台还派去电视直播车,现场录播庭审全过程。

  这究竟是一起什么样的民事案件,引起如此重视和媒体记者的如此关注?

  房产证写的是别人名字

  事情还得从2012年3月说起。

  当年3月的一天,咸安区双溪桥镇双溪街居民吴菊(化名)交清银行按揭贷款后终于松了一口气。她6年前在咸安区桂花路某楼盘购买的一套商品房终于可以拿到房产证了。然而,当她高高兴兴地从房产局拿到房产证,仔细看房产证里的内容时,她不由大吃一惊:怎么房产证上的房主写的是别人的名字?

  吴菊连忙叫家人去找开发商弄清楚是怎么回事。然而家人带回来的消息更让她懵了:开发商一时疏忽,错把他人房屋的钥匙给了她。这就意味着自己精心装修并住了几年的房子是别人的,而属于自己的房子却是隔壁空荡荡的毛坯房。

  吴菊坐不住了,她找到开发商要求处理解决此事。由于双方多次协商未果, 吴菊遂一纸诉状将开发商告上法庭。

  原被告各执一词

  原告吴菊认为,开发商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付标的的物之义务(交错钥匙),导致自己产生误解,错误装修了他人的房屋,给自己造成了经济损失,要求开发商赔偿自己装修损失70000元,并承担诉讼费用及律师代理费。

  而被告开发商却认为,此纠纷发生的原因是由双方的混合过错而导致(吴菊在购买和装修房屋时,进行了实地考察),应由相关责任方分担相应责任,且吴菊提出70000元的赔偿要求过高。

  事情的真相到底是怎样?咸安法院法官经审理查明: 2006年1月18日,吴菊与该开发商签订了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吴菊购买开发商正在开发的位于咸宁市咸安区桂花路某楼盘A2幢202号商品房。该合同同时对房屋单价、交房时间、付款期限、付款方式及违约责任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吴菊付清首付款,办理了银行按揭贷款手续,交纳了相关税、费,并于2007年2月6日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同年3月21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证。吴菊拿到开发商交付的房屋钥匙后,于2007年12月对房屋进行了装修。装修时开发商未装门牌,未现场监管。2012年3月,吴菊交清按揭贷款取得房产证后,才发现开发商交给了她的钥匙与该幢201号房屋(房屋所有权人为潘某,潘某未对房屋进行装修)的钥匙互相交错。

  法庭调解双方言和

  事由弄清后,法官开始做双方的工作。调解过程中,法官找到此案争论的焦点:原告吴菊同意调换房屋,但她对不属于她自己的那套房屋装修的损失到底是多少?后经咸宁市某房地产估价与测量有限责任公司评估,吴菊房屋装修损失为40379元。

  经过调解,吴菊已与案外人潘某达成协议,房屋按照产权登记的所有权人为准,即吴菊与潘某将现在占有的房屋对换,由吴菊补偿潘某损失2000元。同时,吴菊也同意将所欠开发商的9970.98元购房款在开发商给她的赔偿损失中予以扣除。

  而作为被告的开发商,也同意法官的调解结果:在一个月内赔偿吴菊房屋装修损失30409元(已减去吴菊此前差欠开发商购房款9970元)和其它损失2000元,并对房屋内已损坏的木地板予以拆除,对下水道予以改道疏通,同时承担330元案件受理费。

  一次“看得见的公正”

  通过电视录播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案件庭审过程,这在全市法院系统尚属首次尝试。咸安法院为什么会这样做?

  “这是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司法公开六项规定,有效拓展人民法院接受社会监督的途径和渠道。”该院院长王卫民接收记者采访时称,作为全省32家司法公开示范法院之一的咸安区人民法院,采取电视录播的形式向社会公开案件庭审过程,此举对加强法院的审判公开工作,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提升法官办案水平都有着积极的意义,同时,庭审录播将审判活动的全过程实行公开,把人民群众不熟悉、充满神秘感的庭审过程展现出来,更直接、更生动地反映了庭审现场的真实面貌。实现了人民群众对司法审判的监督,真正成为了“看得见的公正”。

2013年10月15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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