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消息 一场因停车挡道而产生的“口角”,结局却是夺去了一条幼小的生命。案件审理中,摔死女童的凶手韩磊对自己的行为悔恨不已,但世上没有治“一时冲动”的后悔药,任何借口都不能成为戕害无辜的理由。25日上午10时,“大兴摔童案”在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该案主犯韩磊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犯窝藏罪,判处协助韩磊逃离现场的李明有期徒刑2年,与其前罪尚未执行完毕的刑罚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5年。法院同时裁定准许受害人家属撤回此前对韩磊提出的总计273万余元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此前,庭审争议的焦点是韩磊在作案时,主观上是否意识到摔的是一个孩子。法官当天宣读的判决书中,认定了韩磊泄愤报复的杀人故意。
法庭根据所有物证、人证,判定韩磊在作案前后都能准确向李明指路线,说明其处于言行正常状态。韩磊在案发后能准确诉述和李某争执的全过程,最重要的是婴儿车中是一个99厘米的婴儿,况且有路灯照明,韩磊在摔孩子时是绕到婴儿车前,可见韩磊在案发时并没有丧失意识。因此,法院认为近视眼、醉酒以及韩磊辩护人提到的低血压等因素都不能成为韩磊否认自己摔的是婴儿的理由。
关于被告人韩磊辩护人提出的韩磊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量刑的辩护意见,法院认为被告人韩磊在主观上具有泄愤报复的杀人故意,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幼儿死亡后果发生有意为之,且动作力度之大、手段之残忍令人发指。韩磊的行为完全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因此,法院对于韩磊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鉴于被告人李明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且庭审中韩磊、李明均供称韩磊上车后李明曾有让韩磊下车的言语,法院决定对李明从轻处罚。
庭后,韩磊口头向法官表示自己会上诉,但法院表示要以接收到其书面申请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