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阳)“事发十字路口路段有交通标志,交警却以没有交通标志为由,判我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16日上午,来自赤壁的货车司机魏师傅向本报投诉,质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一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存在错判。
这起交通事故发生于8月13日11时许,魏师傅驾驶一辆小型厢式货车送货物到咸宁经济开发区某客户,沿着永安大道行驶,他看到前方有个交通标志牌上写着“前方十字路口,车辆减速慢行”,便将车速减至30码左右。当车行至永安大道与锦龙路路口,他突然发现右侧锦龙路方向快速驶来一辆搅拌车。不幸的事情发生了,魏师傅的车辆右侧尾部被搅拌车撞上,车辆被直接带翻在地。
8月19日,负责处理这起事故的市公安交警一大队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魏师傅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搅拌车司机丁某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上写着,当事人魏师傅驾车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之规定。
魏师傅说,永安大道与锦龙路路口四个方向路段均设有道路交通标志牌,永安大道方向为“前方十字路口,车辆减速慢行”,二锦龙路方向为“前方十字路口,车辆减速让行”字样。对此,他很不解:“为何交警部门还以无交通标志为由判定事故责任。”
据悉,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满的魏师傅已经向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提交申诉书,要求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进行复核。
16日,记者采访了处理此案的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秩序科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魏师傅所说的交通标志牌只是起提醒警示作用,并不是起控制作用,不能作为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依据,所以交警一大队的事故责任认定无误,将维持原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