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6日 星期
70年产权制度不利于“以房养老”
三清言

  9月14日,国务院对外发布《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意见》明确提出,作为金融养老、以房养老的方式之一,我国将试点开展老年人住房反向抵押养老保险。(9月15日《新文化报》)

  “你留下房子,我为你养老”,这种在一些国家已经比较成熟的养老模式,近年来国内多个地区都有过相关尝试,然而在实践中表现出了“水土不服”的症状,至今仍没成为较普遍的选择。究其原因,除了受“有房要留给孩子”这一传统观念影响外,也与我国有关产权制度的的不明确、不清晰有关。

  按现有法律规定,住宅用地使用年限为7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40年,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为50年。 权利的稳定是市场经济的基础。从现有的法律来看,土地使用权70年期满后如何处置,仍是一个悬而未决的问题。一方面,《物权法》关于“土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的规定,只适用于住宅建设用地,而对商用地在使用权届满后如何处理,仍是一个未知数。另一方面,《物权法》虽然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自动续期,但这种“自动续期”是无偿续期还是有偿续期?如果是有偿续期,按什么样的标准来收?如果标准过高,显然也是公众无法接受的。所有这些问题都悬而未决,就像是悬在产权人、房地产领域和养老市场头上的一把刀,随时可能给他们带来致命的危险和伤害。这种状况不仅不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不利于私有权益的稳定,如今更是对“以房养老”制度的推广可能造成很大的制约。因为“以房养老”制度建立在房屋产权的明确归属和价值的可预期上。如果是房价上行期,“以房养老”问题不大,可如果是房价下行期,“以房养老”有可能遇到问题。

  从解决“以房养老”制度瓶颈来看,从国家层次进一步明确土地和房屋产权期满处理问题,明确相关的权利义务也已经刻不容缓。建议尽快启动《土地管理法》的修订,并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确70年后“土地无偿续期”的原则,这既是得民心之举,更是贯彻《物权法》的法治原则和精神。地方政府即使要“有偿续期”,也只能是象征性收费,不能再度造成民众负担。

2013年9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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