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10日 星期
民间借贷纠纷多
合法借贷才能减少风险
□记者徐浪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高息借贷的经济纠纷案件频频发生,其中不乏为经济纠纷掩盖下的合同诈骗、集资诈骗等案件。前不久,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也在我市引起轩然大波。民间借贷是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不能不发展,也不能任其发展。民间借贷有哪些风险?相关部门在这方面怎样引导和监督?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现象:民间借贷纠纷多

  陷阱一:

  合同主体不明确

  案例:2011年8月,赵某向好友王某借款2万元,借款时赵某主动提出一定要给王某打借条,并说自己几乎不会写字,让王某先写好借条后自己签字。在王某写好借条后,赵某开玩笑说:“我们两个的关系,你还不放心我吗?这东西给你老婆看的,我的字难看,你替我写上名字吧。”王某没在意,就随手替赵某书写了签名。后两家因琐事闹翻,王某索要借款遭到拒绝,提起诉讼后经法院委托鉴定,借款人赵某的名字并非本人书写,借条不真实,王某的请求没能得到支持。

  分析:湖北海舟律师事务律师张泽云分析称,生活中存在着大量因合同主体不明确而引发的纠纷。比如,委托他人代签、签错名、签了很多种名,被他人冒签等都会招致法律风险。因此,签订借款合同时,谁为出借人,谁为借款人应当署名准确,一方为企业的必须要加盖单位公章。这样有利于明确履行合同义务的对象,一旦发生纠纷,也便于诉讼主体的确定。借条一般要借款人亲笔书写并签字,并盖上手印。如果借款人因无法书写等原因不能亲笔签名的,一定要盖上手印,并找他人见证并以见证人身份签字或者盖章加手印。也可以让借款人在盖章的同时对双方的谈话内容进行录音,用以补充佐证,这样才能万无一失。

  陷阱二:

  利息约定不明显

  案例:2010年5月2日,吴某找到李某以做生意缺乏资金为由要求借款。当日,李某借款5万元给吴某,约定一年后归还,双方当时并未约定利息。借款到期后,吴某并未按期归还借款。2011年6月,李某找到吴某要求归还欠款,但被吴某以资金周转不灵为由推托。2012年11月,李某无奈之下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吴某归还借款5万元,并支付自借款之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没有约定利息的情况下,主张借款期间利息赔不予支持。

  分析:海舟律师事务律师张泽云分析称,民间借款纠纷一般适用两年的时效制度,当借贷合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内为有效的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中,如果发现拖欠借款行为,应该及时诉讼,如果超过了诉讼时效,债权就得不到法律的保障。

  另外,在民间借贷关系中,借贷双方最容易发生矛盾的是利息。有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还规定公民之间的借款,出借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不予保护。另外法律还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利息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所以,在民间借贷中,对利息的约定一定要符合法律规定,并且要约定明确。

  陷阱三:

  无效担保没保障

  案例:某学校丁老师,借款给做煤炭生意的王某20万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利息4万元。为了防范风险,丁老师提出要求王某提供住房抵押,王某很爽快地答应,并从家中取来房产证交给丁老师。拿来房产证后,丁老师如约将20万元交给王某。谁知王某在拿到钱后,便以自己的原房产证遗失为由补办了房产证,后又将该房屋出卖给刘某。丁老师获悉后,以该房屋已设立抵押为由要求刘某退房,法院审理后认为,丁老师和王某未办理房屋抵押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据此驳回了丁老师的诉讼请求。   

  分析:张泽云称,为最大限度的减小债权人的风险,在作借款时最好让借款人提供人和物作担保。只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人和担保物,其担保才属于有效担保。如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的职能部门或者法人的分支机构,就不具备作为保证人的资格。对于担保物例如,土地所有权,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等就属于不得抵押的财产。

  此外《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房屋属于不动产,因此其抵押权的设立必须到房管部门办理登记,否则届时债权将得不到保障。

  后果:钱财受损难追回

  市公安局经侦科相关负责人表示,当前由于银行利率较低,通过银行存款获取利息已不能满足老百姓利用“钱生钱”致富的需要,同时大部分群众的投资渠道比较狭窄,缺乏对经济、投资项目、法律等方面知识的了解,但心存对财富的渴望,所以往往将钱借贷给他人,以期获得高额利息,产生贪小便宜的心理。

  民间借贷作为一个重要的融资渠道,由于是公民私下行为,缺乏管理、监督,不建财务账目,无固定的经营场所,常常借贷双方矛盾凸显时,借款人已经债台高筑或者逃匿,导致债权人血本无归,从而引发经济纠纷及社会矛盾,更有可能引发各类刑事案件。

  另外,一些从事民间借贷的单位或者个人自由资金有限,抗风险能力弱,一旦处置不当出现资金周转紧张或者资金链断裂,就会诱发民间借贷的群体性风险,增加社会的不安定因素。

  此外,在集资诈骗、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中,借款人编造理由,以高息为诱饵,非法吸收大量存款后,或挥霍,或携款潜逃,在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的同时,影响社会和谐稳定。

  对策:多措并举防隐患

  民间借贷风险如何防患于未然?

  市公安局经侦科负责人表示,只有在贷前和贷中考查清楚贷方的情况,才能在对民间借贷投资时对症下药。民间借贷投资首先要弄清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和借款的真实用途,这是保障投资安全的重要因素。

  在借贷过程中,借贷人还要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加强对自身的保护,对一些高利贷、高息借款行为要敬而远之。在借款时,最好签订书面合同。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写清借贷用途、贷款数额、借贷期限、还款时间等事项,同时还要详细确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免造成不必要的纠纷。

  此外,借款人还款时应有收据,或者还款后将借条当面销毁,以免以后惹来不必要的麻烦。除了订立书面合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借钱还款最好能有中间人作证明,最好找好担保措施,这样就等于为民间借贷上了双重的保险,可以有效降低民间信贷投资的风险。此外,要避免违反国家政策,比如提前扣息、比如利滚利、比如利率超过四倍等。

  市金融办相关人士也表示,对于企业民间融资而言,需要从大方面着手,维护金融信用环境,提高企业信用评级。另外,对于金融机构而言,还要从民间借贷的源头思考企业借贷的原因,创新金融产品,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2013年9月1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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