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中,房屋的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本是为了保护购房者的利益,避免发生一房多卖的现象。当二手房交易合同注销时,原先做的预告登记也应相应撤销。但在一起二手房交易中,购房者张某因一己之私而拒绝配合原房主李某去注销预告登记,导致李某的房子处于冻结状态。对此,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市场科工作人员表示,既然双方合同注销,就意味着债权消失,张某有责任有义务配合李某注销预告登记。
案例:
2008年3月5日,购房者张某与售房者李某就房屋买卖达成协议,签订了《二手房买卖合同》,张某向李某支付定金2万元。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过程中,双方发生争执,导致手续迟迟无法办理。为保险起见,张某要求李某一起到当地房屋登记机构办理了该房屋的所有权转移预告登记,确认张某为房屋的预告权利人,即在张某未撤销该登记之前,李某所拥有的该套房屋不能过户转移给第三人。随后,李某与张某就房屋交易的细节多次进行协商,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随后双方解除了合同,但就违约金额一直在争议中。
在此过程中,急需用钱的李某又为自己的房屋找到了新买家,并于5月10日与新买家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由于先前办理的预告登记一直没有注销,导致该房屋无法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房屋无法过户,导致李某被迫与新买家解约,并支付违约金2万元。李某因此将张某告上法庭。李某认为,张某与自己已经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就应及时申请注销房屋所有权转移的预告登记。张某因不满违约金的给付而拒绝配合李某办理注销预告登记,让李某蒙受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拒不申请注销预告登记,客观上限制了李某出售房屋的权利,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解析:
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市场科负责人介绍,预告登记的效力主要是限制房屋权利人的处分。换句话说就是冻结房屋所有权人的处分权。在上述案件中,李某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后,不应将该房屋再转让给张某以外的第三人,否则转让行为无效。
同时,有关法律对预告登记做出“三个月”的有效期规定。《物权法》规定“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该负责人认为,本案中李某和张某的合同解除,债权就消失了,预告登记因失去基础法律关系而失效,张某应该及时协助李某办理注销预告登记的手续。
根据有关规定,预告登记注销应该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该负责人认为,李某和张某的购房协议解除,而张某因与李某就合同违约金问题存在纠纷,拒绝申请注销登记,侵害了李某作为房屋所有权人处分的房屋的权利,因此法院的判决是公证合理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