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现实生活中,恋人之间感情浓烈时将房产赠给对方一半或全部,在感情破裂时想要收回房产的闹剧时有发生。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市场科负责人表示,房屋产权一旦赠与给他人,他们合法享有此房屋的产权。因此,在进行房屋赠与的时候应该考虑清楚,以免日后发生纠纷。
案例:
张某为与女友结婚,与女友签订了“结婚后房屋归两人共同所有”的协议,房屋登记为两人共有。可是没等到结婚那天,两人就因感情出现问题而分手。张某提出,该房屋是为了结婚登记了女友名字,现在婚姻无法实现,房屋就该他一个人所有。
还有一个类似案例:周某为与前妻复婚,将居住的房屋产权变更为前妻一个人所有。后来周某与前妻相处一段时间后,发生严重的矛盾,两人感情失和,前妻要求周某搬出该房屋。周某认为,房屋的产权变更是以复婚为条件的,现在复婚无望,产权的变更无效。以此为由,周某上诉法院。
分析:
《物权法》确定了不动产权登记生效的原则,除了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定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登记不发生效力。
市房地产管理局产权市场科负责人认为,两案中,双方赠与房屋都进行了房屋产权转移登记,那么自登记时,不动产权物权转移生效,权利人应该基于登记的事实而受到法律的保护。
赠与条件未生效情况下,赠与人能否要求撤销转移登记呢?答案是否定的。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薄之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登记的完成必须以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薄为登记生效条件。登记申请人提出申请后,在未进入登记薄之前,物权的法律效力还未产生,依照申请当事人的合法意愿可以要求撤销其申请。但在这两案中,登记事项已经载入登记薄,登记已经完成,申请人不能要求撤销转移登记,房屋登记机构也无义务对此进行审查。
综上所诉,这两案赠与的房屋产权经过登记,已发生物权变动效力。一般情况下,赠与人不能收回赠与的房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