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16日 星期
“超载月票”追责不能抓小放大
■张隐曜

  近日媒体曝光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永年县交通部门向货车出售“超载月票”,一次性罚款,在一定时间内违规放行的行为后,邯郸市与河北省交通运输厅就此事进行了详细调查,经初步核查,报道情况基本属实,多名责任人受到处理。(8月15日《新京报》)

  “超载月票”事件8月12日被曝光,三天后邯郸市即作出处理,速度不可谓不快。但这并不意味着追责的细致与公正。事实上,官方的处理中存在着 “抓小放大”的问题。

  “超载月票”类似于“打折优惠”。这意味着,邯郸县和永年县每卖出一张“超载月票”,就有一定数额的罚款流失。按照司机所言,当地超载现实十分普遍,“超载月票”已持续了三四年,那么,其间流失的罚款绝对不是个小数目。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处理公务,造成公共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涉嫌滥用职权罪,应予立案。

  邯郸、永年二县的“超载月票”都有票据可查,由专业人士估算出罚款损失并不难。如果少罚的数额达到20万元以上,对“超载月票”的追责则应上升到法律层面。然而,涉事二县对相关人员只作出了党纪政纪处分,尚未考虑“超载月票”背后存在的刑事犯罪可能,在责任定性上似有“抓小放大”之嫌。

  这种倾向,其实也体现在对涉事相关人员的责任衡量上。以邯郸县为例,治超站中队长被撤销职务,治超站副站长被处以党内严重警告,治超站站长被处以党内警告,分管治超工作的副局长被处以行政警告。处分的轻重,对应着责任的大小。显而易见,邯郸县对于“超载月票”相关人员的处理特点是:职位越高,责任越轻。

  试问,如果没有得到中高层官员的点头或者默许,一个小小的治超站中队长,怎敢如此肆无忌惮地违规,叫卖如此之多的“超载月票”?退一步讲,中高层官员即便毫不知情,也存在失察行为。按照“权力越大,责任越大”的常理,中高层官员所受到的处分,显然不应比基层官员和执法人员轻。

  “超载月票”追责不能“抓小放大”。否则,根本无法斩断权力失范的根源。此前,河北蔚县、米脂县就曾曝出过“罚款包月”的丑闻,如今邯郸永年二县再曝“超载月票”,很难说不是之前追责不彻底的后果。

  

2013年8月1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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