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咸宁经济开发区:
《咸宁市地下管线档案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2013年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二0一三年七月十五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充分发挥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及《湖北省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乡规划区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是指城市新建、扩建、改建的各类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人防、交通、工业等的地下管线及地下工程。
本办法所称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是指在地下管线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城建档案馆或城建档案室(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依法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具体负责其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收集、保管、利用等工作。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同时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
本市规划、市政、通讯、电力、广播电视、城市管理、公安、交通、人防等管理部门和管线产权单位应当协助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到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询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提供该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第五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向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地下管线现状资料。
在城市规划范围内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市政道路、各类地下管线以及相关的地下工程(包括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人防、交通、工业等地下管线及地下工程),应由道路建设单位通知各类地下管线的专业管理单位和所属单位向规划部门统一报建,一次性同时施工完毕。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办理地下管线工程施工许可证时,应与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档案报送协议书》,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将地下管线工程竣工后需移交的工程档案内容和要求书面告知建设单位。
第七条 施工单位在地下管线工程施工前须从建设单位取得施工地段地下管线现状资料;施工中发现未建档的管线,应当及时通过建设单位向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建设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组织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等相关单位查明未建档的管线性质、权属,责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测定其坐标、标高及走向,地下管线产权单位应及时将测量的资料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报送。
第八条 地下管线工程覆土前,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测量单位,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技术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竣工测量,形成准确的竣工测量数据文件和管线工程测量图,并交地下管线产权单位确认。
实施监理的地下管线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进行审查确认。
对重要的地下管线工程施工中档案资料的形成,建设主管部门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有关部门、单位应当给予配合。
第九条 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进行专项验收。验收合格的,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接收手续,并核发《建设工程档案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建设单位补正内容和要求,重新编制档案资料后移交。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当在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前,按《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GB/T50328)的要求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下列材料:
(一)地下管线工程规划、设计、施工批准文件及其它前期审批文件;
(二)地下管线工程项目监理文件、施工文件(含施工原始记录);
(三)地下管线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和竣工图;
(四)地下管线竣工测量数据及工程测绘成果;
(五)地下管线工程的电子文件、工程照片、录像等;
(六)其他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
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必须完整、准确、真实,不得涂改和伪造。
第十一条 城市供水、排水、燃气、热力、电力、电信等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以下简称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地下专业管线图。如有更改、报废和漏测情况,要及时修改补充到本单位的地下管线专业图上,并将修改补充的地下管线专业图及有关资料向城建管理机构移交。
第十二条 工程测量单位应当及时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有关地下管线工程的1:500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
对于工程测量单位移交的城市地形图和控制成果,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出售、转让。
第十三条 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成果,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统一接收和管理。
第十四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建立城市地下管线信息动态管理系统,及时接收普查和补测、补绘所形成的地下管线成果,及时更新相应电子信息系统,并逐步与市规划部门建立的城市地理信息系统实行信息共享,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运用现代信息技术管理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确保其完整性、准确性和系统性。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接收、收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并编制检索工具,做好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
第十六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开发地下管线工程档案信息资源,向社会提供信息服务。
建设单位或者管线产权单位查阅本单位移交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不得收取费用。
有关管理部门因履行行政管理职能查阅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应当积极协助,并不得收取费用。
第十七条 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保密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资料,必须按照国家规定进行保密管理,并完善保密制度。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因建设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建设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因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未移交地下管线工程档案,造成施工单位在施工中损坏地下管线的,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查询和取得施工地段的地下管线资料而擅自组织施工,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工程测量单位未按照规定提供准确的地下管线测量成果,致使施工时损坏地下管线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建设和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 规划区以外的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从2013年8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7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