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6日 星期
留宿奸淫未成年少女
一法盲领刑5年

  本报讯 (记者 吴青朋 实习生 潘漩 通讯员 汪善德)留宿不满14岁的少女并两次与之发生关系。2日,记者从崇阳县法院了解到,宋某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被该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2年5月18日下午,崇阳县肖岭乡陈某某(女,13岁)的同学夏某(女,14岁)到她家来玩。晚上9时许,夏某约陈某某一起出去玩,后来到肖岭街某网吧上网。 当晚,崇阳县肖岭乡22岁男子宋某在该网吧闲聊认识了陈某某、夏某,并邀约她们到通城县城溜冰、吃夜宵后,宋某以陈某某喝多了酒为由将陈、夏带回自己家中留宿。次日下午,夏某离开,陈某某继续留在宋某家。

  19日晚上,宋某趁机在自家卧室与陈某某睡在同一张床上,强行与其发生了关系。20日晚上,宋某再次强行与陈某某发生关系。21日下午,陈某某的父母得知陈某某在宋某家里,随即报警。2013年3月21日,宋某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后被逮捕。

  宋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其行为已构成了强奸罪,依法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宋某被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2013年8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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