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30日 星期
多措并举保障英雄利益
——见义勇为相关政策解读

  一、见义勇为主要政策依据

  《湖北省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护规定》、《咸宁市见义勇为基金管理办法》(咸政办发【2009】88号)

  二、见义勇为行为概念

  见义勇为行为是指人民群众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为保护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和重大灾害事故作斗争的行为。

  三、见义勇为确认和申报

  申请确认见义勇为行为,可由有关单位或个人向行为发生地县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举荐;也可由行为人自行提出申请。

  申报见义勇为奖励,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负责向县以上主管见义勇为工作的部门申报。各级主管见义勇为工作的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及时办理奖励的申报或审批工作。

  从程序上讲,对于见义勇为行为实行层级表彰制,即见义勇为行为均要求先由各县(市、区)进行表彰,对于事迹特别突出的向市见义勇为促进会申报,市见义勇为促进会表彰后视情向省见义勇为基金会申报推荐。一次见义勇为行为,可以受到县、市、省,直至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多级表彰。

  四、见义勇为表彰奖励办法

  对为见义勇为人员应当给予列单项或多项奖励:授予荣誉称号(见义勇为英雄、见义勇为英雄集体、见义勇为先进个人、见义勇为先进群体);记功;嘉奖;颁发奖金;其他奖励。

  我市目前对见义勇为人员奖励,一般是采取由市综治委授予“见义勇为先进个人”或“见义勇为先进群体”荣誉称号,同时颁发奖金。

  五、见义勇为慰问、资助办法

  慰问、资助对象:

  (一)因见义勇为牺牲,其赡养、扶养、抚养的对象生活困难的;

  (二)因见义勇为致伤,其医疗费无公费渠道解决的;

  (三)因见义勇为致残,其生活困难的。

  (四)其他确需慰问、资助的。

  慰问、资助标准:

  酌情慰问。

2013年7月30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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