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27日 星期
国外如何治理“性贿赂”

“性贿赂”入罪仍有较多争议

真正将性贿赂入罪,并且有判例支撑的国家,是日本。性贿赂被《日本刑法》第197条纳入打击范围,该条规定“公务员或仲裁人关于职务上的事情,收受、要求或约定贿赂的是受贿罪”。从日本的司法实践看,对于贿赂的定义十分宽泛,包括:“满足人们需求、欲望的一切利益”、“艺妓的表演艺术”、“男女间的交情”等。

需要强调的是,绝大多数国家不将性贿赂入罪,并非缺乏对此种行为的治理方式,更非纵容此种风气,而是不希望以“对性贿赂这一行为感性的道德谴责替代刑事立法的理性思考”。虽然法律无法治理性贿赂,但通过对权力的监督,官员的性丑闻终究无法隐藏,针对这种特殊情况的“犯罪”,刑法以外的方式反而更加高效。国外性丑闻多见“性贿赂”少有

根据网易新闻中心的不完全统计,1970-2012年美国共有58位主要政治人物(多为国会成员或联邦高官)染上桃色丑闻。按性质分类,这58例政治性丑闻中,41例属于私事,比如婚外恋、外遇或育有私生子;13例为犯罪(或涉嫌犯罪),比如性骚扰或诱奸未成年人;仅4例涉及政治腐败,比如为下属情人涨薪等。即,40多年来,美国高官的性贿赂事件发生率仅占性丑闻的6%左右。

所谓性腐败,无外乎两部分,即涉及私德的性行为,与涉及公权的交易与滥用。正因为美国在对于公职人员的制约和监察上已经做得足够完善,而且越是高等级的官员,其所受到的制约力度和其所在职位的竞争性也越大,所以无论是不是性贿赂,美国反腐体系和政治制度都给公权滥用设立了重重阻碍,导致官员难以为红颜提供什么实实在在的好处。

而至于涉及私德的性行为部分,美国的清教主义传统导致社会公众对公众人物的道德期待极高。所以,一旦公职人员发生性丑闻,哪怕只是花自己的钱嫖妓,不必法律出手,社会道德层面的巨大压力也往往会导致当事人下台。

此外,发达的媒体监督也成为性贿赂的“终结者”。正是因为社会监督、媒体监督以及权力制约的合力,官员的“裤拉链”便不敢轻易造次。      (据《新京报》)

2013年7月27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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