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张琰通讯员郑越月实习生彭秀芬)19日,市人社局与太平洋保险公司湖北分公司签订《咸宁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合同书》,这标志着我市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工作正式步入正轨,我市也因此成为全省首个启动城镇居民大病保险的地市州城市。
大病保险的保障范围主要是在已参加咸宁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城镇居民(以下简称城镇居民)住院和治疗符合《湖北省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特殊慢性病准入标准》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发生高额医疗费用的情况下,对城镇居民基本医保补偿后需个人担负的合规医疗费用给予保障,符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住院病种范围的病种不受限制。
在保险期间年度内,当城镇居民合规医疗费用个人负担累计达到8000元(不含基本医疗保险住院起付线)以上,太平洋寿险湖北分公司将按照“分段报销,由低到高,累计补偿”的赔付标准进行赔付。其中,8000元至30000元(含)赔付50%、30000元至50000元(含)赔付60%,50000元以上赔付70%。
城镇居民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可凭本人“社会保障卡”刷卡及时结算,按规定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另外,城镇居民经批准转院转诊等外诊发生的合规医疗费用,可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审核报销,并且同样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此外,城镇居民享受大病保险待遇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为基础的,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同时停止享受大病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