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父亲曾成杰在被执行死刑前家属未得到通知,7月12日,曾成杰的二女儿曾珊在微博上质疑长沙中级人民法院。连日来,此事引发社会广泛大讨论。
■ 事件始末
7月12日22时04分,曾成杰之女在微博上质疑:“噩耗传来,今天上午我爸爸已经被执行死刑了。我们连他的最后一面也没有见到!一句遗言也没有!现在政府都没有通知我们!”
7月13日10时42分,曾成杰之女在微博:痛苦:“一大早赶到法院,看到了执行死刑的布告。爸爸真的被杀了,我和哥哥脑子一片空白,为什么不通知我们,哪怕让我们看一眼遗体也成,为什么?”网友也纷纷质疑法院此举是否合情合法。
7月13日18时56分,长沙市中级法院官微对此先是回应称:“法律没有明文规定对犯人执行死刑时,犯人必须跟亲人见面”。该微博迅速引起网友质疑,随后该微博被删除。随后,长沙中院官微又发布微博称,曾成杰临刑前并没有提出会见家属的要求,在其遗言中也没有提出。就该条被删除的微博,长沙中院发布道歉声明称:由于微博管理人员对刑事法律学习钻研不够,想当然办事,导致发出了一条错误信息并在领导发现后删除。
7月13日21时26分,曾成杰之女在微博道歉:“为我这两天的不理智,误解中级法院,特在此致歉!然后,感谢在一审时候,你们给了我父亲说话的机会!只想拿到骨灰,让父亲早日入土为安。”
7月14日14时47分,曾成杰之女在微博澄清:“我本意并不是向长沙中级法院道歉,他们的所作所为应当受到谴责!我们一定要通过法律为父亲洗清罪名,讨回公道!”
7月14日,湖南高院说,当事法院于执行当日将曾成杰的死刑执行布告贴于法院的公告栏内。因没有曾成杰的二女儿、儿子的联系方式,故当日执行后法院将执行通知书邮寄送达曾成杰的女婿(大女儿丈夫),并通知其于一周之内领取曾成杰的骨灰。
■ 专家观点
1、核准死刑是否应当通知家属及律师?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授洪道德:死刑执行活动暴露出一个既关乎文明又涉及法律的问题:死刑犯及其近亲属有无在死刑犯临刑前见面的权利?死刑执行法院有无告知死刑犯及其近亲属有权会见的义务?从司法文明的角度讲,让死刑犯在临刑前与其家属见面是理所当然的。
从法律规定角度讲,法律规定有一个发展过程。首先,我国《刑事诉讼法》层面从未涉及死刑犯与亲属会见权问题,无论是1979年制定的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还是1996年和2012年对《刑事诉讼法》的重大修改,对死刑犯与亲属会见问题,都只字未提,是零规定。其中原因有二:一是立法强调简明扼要,言简意赅,因此《刑事诉讼法》条文不多,1979年164条,1996年225条,2012年290条,无法纳入过于具体细小的程序操作规程;二是相对于刑事诉讼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基本程序而言,死刑犯与亲属的会见权是一个细小的枝节问题,在对《刑事诉讼法》进行重点修改时,无法作为重大问题列入修改方案。
2、死刑犯与亲属会面是法院应尽的责任
从法律规定角度讲,保障死刑犯及其近亲属的会见权,是死刑执行法院应尽的责任。
在司法解释层面,死刑犯及其近亲属的会见权问题日益受到重视,有一个从无到有,从是人民法院的权力到是诉讼参与人的权利的发展过程。最高人民法院1998年9月2日在《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43条首次对死刑犯及其近亲属的会见作出规定: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此条规定反映出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准许安排会见,并没有体现为死刑犯及其近亲属的一项诉讼权利。到了2013年1月1日,保障死刑犯及其近亲属的会见权,成了死刑执行法院应尽的责任。
3、死刑犯放弃申请不等于近亲属也放弃
从法律执行的角度而言、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从善良理解刑事诉讼法的角度出发,核准死刑是否应当通知家属以及辩护律师呢?我认为完全应当。曾成杰案让我们司法制度的缺陷再一次暴露在公众面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23条规定:“第一审人民法院在执行死刑前,应当告知罪犯有权会见其近亲属。罪犯申请会见并提供具体联系方式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近亲属。罪犯近亲属申请会见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并及时安排会见。”可见,死刑执行法院不仅要保障死刑犯的会见申请权,而且还要保障死刑犯近亲属的会见申请权。两个会见申请权是彼此独立、并列存在的。死刑犯放弃申请,不等于近亲属也放弃申请;保障了死刑犯会见权不等于同时也保障了死刑犯近亲属的会见权。
4、如何保障近亲属的会见权
如何保障近亲属的会见权呢?尽管该条文中没有类似“应当告知近亲属有权会见死刑犯”的文字,但是既然近亲属“有权”申请会见,而且人民法院“应当”准许,另外还要及时安排会见,那么,死刑执行法院最起码要告知近亲属死刑执行的机关和死刑执行的时间。否则,死刑犯近亲属如何把握提出会见申请的时间呢?又怎么知道会见申请提给谁呢?
不把死刑执行的机关、时间等内容在死刑执行前告知死刑犯近亲属,就是违法的。违法当然就是错误的,错了就应当认错,认错才能知错,知错才能改错!顺便说一句,即使死刑犯明确表示拒绝会见其近亲属,也不免除死刑执行法院在死刑执行前通知死刑犯近亲属的义务。(据《北京晚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