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微博上一条小女孩赤身躺在南京马路边引发热议。记者采访得知,女孩名叫晓晓,跟随父亲乞讨,赤身是因为可以多挣钱。令人费解的是,面对社会救助,晓晓父亲竟然一口回绝。 (7月4日《现代快报》)
让孩子裸身博同情,以求更多施舍,这样的行为背后,是人性的沦丧。这位中年男子,何以堪称人父?
在南京,除了这位男子带着裸身的孩子乞讨以外,不久前还有两女童被关在家中直至饿死。反思这些案例,一个很重要的焦点便是儿童的监护权问题。
事实上,作为儿童监护体系的法律支撑,《未成年人保护法》在实际运用中,还有不完善之处。因为,尽管该法明确可以通过法院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但由于条文中“有关人员或有关单位”这样的表述过于笼统,诉讼主体不明确,责任不明确,现实中难免遭遇“都可以管,也都可以不管”的尴尬局面。
而且,我国还没有相应的配套体系,缺乏专门的抚养机构,一旦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未成年人往往面临着无处安置的局面。执法部门如果充当诉讼主体,通过法院撤销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则无异于给自己摊上了个“烫手山芋”。这正是很多执法部门面对儿童权利遭侵害,却不愿意充当诉讼主体,打监护权官司的原因所在。
儿童是社会的弱者,也是未来的希望。为他们打造完善的监护体系,关怀他们的成长权益,无疑仍是一份长期的“良心事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