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7月6日 星期
“常回家看看”还远远不够

  7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开始实施。媒体在报道这条消息时,又特意将“常回家看看”突出出来,比如,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于是,再次引发网民热议,话题集中在赡养老人属道德范畴的问题,用法律来约束合不合适?不是儿女不想“常回家看看”,而是存在诸如与探亲时间不足相关的带薪休假问题,收入不高赡养经济支撑力不足等难题……由此,质疑将“常回家看看”纳入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科学性和操作性。

  这些观点中,暗含着客观真实的难题,吐露的是真实的心声,值得关注。但对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理解,也存在着一定的偏差和误解。

  第一,强调法律义务,并非放弃道德上的规范。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起着兜底作用。目前中国整个社会转型的过程中,在整个城镇化加快的过程中,不断分裂出的小家庭,不断出现空巢老人,他们的精神需求和亲情需求怎么得到满足,是必须研究并着手解决的问题。

  第二,并非将养老的义务完全推给子女,政府撒手不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建立多层次的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对老年人的保障水平。第三章用九个条款从国家层面对老年人在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基本住房等社会保障,作出了规定。法律作出的规定,既是各有关部门工作的责任,也是公众监督各部门履行责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不是小打小闹,而是上升为国家意志。这次修法把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纳入法律,并作为中国的一项长期战略任务上升为国家意志。与修订前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比,增加了三章,即社会优待、宜居环境和参与社会发展。总体上看,修改幅度大,新增内容多,成为新中国成立以来修订案修改内容最多的法律之一,除了要满足经常回家看望父母的愿望以外,还有把养老,把老年人应对老龄化作为国家战略提出来,使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得以“脱胎换骨”,实现了质的飞跃。

  当然,修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解决的是有法可依问题,要使老年人权益得到根本保障,还必须解决有法必依的问题。尤其事涉政府层面的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等,还需要具体研究实施细则和促进落实的保障措施,比如,对民办的养老机构,在税收、土地等方面,如何加大支持力度?在用电、用水包括税收方面,如何提供优惠?还有,如何禁止歧视、侮辱、虐待或者遗弃老人……这些难题需要一个个去攻克,措施需要一项项去落实。这不仅需要子女承担义务,更需要家庭、政府和全社会共同承担起责任和义务,老年人的权益才能真正得到保障。 (据中国吉林网)

2013年7月6日 星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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