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 袁立新 通讯员 佘建兰 汪涛)“原本我们还担心地方保护主义,没想到通城法院的法官这样为当事人着想。”6月28日上午,得知自己拖了3年的案子终于调解结案,云南植物药业公司市场总监张学高感慨不已。
2009年,通城县医药公司(下简称通城公司)与云南植物药业有限公司(下简称云南 公司)签订红药胶囊经销协议,约定通城公司在西北五省独家经销云南公司生产的红药胶囊 。次年5月,云南公司提出解除与通城公司总经销协议。
由于在前期开拓市场费用上发生分歧(通城公司要求赔偿50万元,而云南公司只同意出10万元),通城公司遂将云南公司诉至通城法院。因担心地方保护主义,在通城公司向通城法院起诉后,云南公司提出管辖异议。后虽经咸宁中院裁定由通城法院审理,但云南公司对法院的公正性持质疑态度。为打消当事人的疑虑,咸宁中院相关领导专程听取了该案汇报,并指示通城法院在严格依法办理的前提下公正高效审结此案。
通城法院受案后,指派民二庭负责审理。通过开庭,合议庭固定了双方的争议焦点, 并对案件事实进行了确认。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为了切实有效地化解矛盾,合议庭并未简 单地一判了之,而是在庭后再次邀请通城公司、云南公司代理人交换意见,云南公司代理人 表示同意接受调解,但终因双方差距较大,调解再次无果而终。
云南公司代理人返回云南后,通城公司经销代理也经常在外地出差。为了能及时联系到双方当事人,同时节省办案费用,通城法院承办该案的法官通过手机调解沟通。期间曾因连续两个月过度使用手机,法官的手机一度欠费被停机。
功夫不负有心人,在办案法官的不懈努力下,最终双方达成了18万元的赔偿协议,案件得以圆满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