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袁立新通讯员汪善德)将其他民工的10万元工资冒领后携款潜逃回家,案发后被押回案发地审判。日前,崇阳县法院以侵占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2012年5月,京山人徐某化名来到崇阳县某建筑公司项目做临时木工。8月27日下午2时许,徐某以代领木工班民工工资的名义向公司会计出具10万元的借条,领走工资10万元,随后携款潜逃回家。次日,徐某将其中的9万元存入其姘妇的银行卡中,余款被其挥霍。案发后,警方从其姘妇处追回赃款32000元。
崇阳县法院审理认为,徐某将他人交其代为保管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侵占罪,应追究刑事责任,并退赔68000违法所得。鉴于徐某当庭自愿认罪,坦白交代犯罪事实,遂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