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6月15日 星期
古代科举考试中的防舞弊措施

  科举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时期实行的一种根据择优录取原则选拔官吏的考试制度。在科举制度下,一个人只要通过一级级的考试,就取得了做官的资格,而做官可以以权谋私、发财致富,终生享受荣华富贵。因此自科举诞生以来,登科中举、取得功名的巨大诱惑就一直使一些不法之徒在考试中投机取巧,使用种种手段蒙混过关,跻身仕途。与此相对的是,历代都制定了严格的防舞弊措施,并形成了系统的制度。

  (一)对考官的规定

  考官是主持各级考试的权威机关和官吏,其公正程度如何,直接关系到人才选拔的公平性、真实性和可靠性。历代对考官的规定都十分严格,首先是考官回避制度。这主要是为了防止考官与其亲朋间的舞弊行为,主要措施有别头试、乡试考官避有籍两种。别头试是指考官的亲故如果应试,必须另设考场,另派官员主持,这种制度在宋代得以扩大,清朝更为周密。乡试考官避有籍是指乡试主考官皆有皇帝亲命派往各地,主考官再从他地聘请监考人员,此举很像今天的异地监考评卷制。

  此外,对考官本人的规定也十分严格,主要措施是闭锁考官。宋初开始实行锁院制度,规定考官接到任命诏书当日不许回家,必须直接赶到贡院住宿,断绝与外界得一切接触,直至考试结束。

  (二)对考生的规定

  对考生的规定要比考官更加严格,考试前后、科场内外都有严格禁令。首先规定考生考试前必须结保,即考生报考时会同一起考试的考生共五人结保,如有舞弊发生,则五人同罪。结保是连坐之法在科场的运用。

  其次,考场进入考场前要点名、搜检。点名时,监考人员大声唱出考生姓名,考生必须大声应答,并唱出某人作保,保人也须应声作答。此后监考人员还要认真检查考生亲自填写的履历表上的相貌特征,自视无误,才准予放行。点名时,贡院还要派专门的审音员在场,辨别考生口音,以识破冒藉考生。搜检即搜身,始于唐代,元代时曾令考生沐浴更衣方能入场;明代时搜检更严,规定考生必须穿拆缝衣裳、单层鞋袜,不许携带双层夹里之衣被,砚台不许过厚、笔管必须镂空、糕饼必须切开,甚至解发、袒衣。

  正式考试后,监考人员还要逐个检查考生试卷,以防止考生交换试卷。为防止考生在作文时做标记,规定考生在文章的起首、承接、转折、结尾等处必须使用规定的联结词。

  考生被录取后,对考生的查证工作还将继续。清代规定,凡是考取秀才、举人的考生,必须去上级部门亲自填写履历,并在其上默写若干答卷上的文字,以便核对笔迹。可见,从考生报考到录取的整个过程的每个环节,可谓是滴水不漏。

  (三)对试卷的规定

  虽然对考官和考生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但考生的试卷仍可以成为考生与考官舞弊的纽带,因此也就有了诸如糊名、誊录、对读等制度。考生考试结束后,将试卷交与考官,考官将试卷送至弥封所,接着将试卷卷首考生填写的履历部分翻折封盖,加盖骑缝章,并用《千字文》字序编号,这一过程叫做“糊名”或“弥封”。糊名始于唐代,宋代成为制度。为防止考官擅自拆启考卷或依据字迹辨别考生,弥封后的试卷必须由誊录人员用红笔按原样誊抄一遍,然后将誊抄卷与原试卷交与对读所对读,确认无误后,将原试卷封存,誊抄卷交与评阅人员评阅。

  评阅人员在评阅期间不准往来。试卷必须经过多个评阅人员的多轮评阅以消除评阅人员因对试卷文体的特有偏好而带来的偏私。评阅人员不准在试卷上写批语,只能用符号表示等级。试卷评阅阶段还曾有专门人员负责检查雷同卷。可见,试卷流转的各个环节都有严密的防范措施。

  (四)对考场的规定

  考场是除考官、考生、试卷外又一处可能发生舞弊的环节,因此对考场的规定也十分严格。考场称为“号舍”,为高六尺、深四尺、宽三尺的单人房间,每列上百间,省级考场一般有数十列,以《千字文》字序为每列编号。考生进入号舍后,既封闭号栅,考试期间日夜有人巡视,严禁考生四处走动,以防传递交流。唐宪宗时期,为防备考场内外传递作弊,在考场四周墙上插满荆棘,使人无法攀越。

  每次科考都要连续考三场(会试每场三天),此间考生不得外出,食宿均在号舍内,考生交卷时方能打开号栅,交卷后考官发给考生一签,验签缴销后方能出贡院大门。

  (本刊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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